• 欢迎访问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政府网站!
 
当前位置:首页 > 政府信息公开 > 公共监管 >内容
常州市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丰登环境)5号
  信息来源:生态环境局 发布时间:2025-04-18 浏览次数: 【打印】 【字体:

常州市丰登环境技术服务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4136689907107

住所:常州市金坛区直溪镇登冠集镇登兴南路68-4号

法定代表人:蒋*生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依据

2025年3月26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单位进行现场检查。检查时,你单位废水处理设施处于运行状态。我局委托青山绿水(江苏)检验检测有限公司对你单位废水排放口1(废水排放口DWO01)、废水排放口2(放水池,即为清水池)、废水排放口3(综合收集池)进行采样。根据青山绿水(江苏)检验检测有限公司检测报告(报告编号:CQHJ250091),你单位废水排放口1外排水中悬浮物指标排放浓度不符合你单位排污许可证排放限值。

以上事实有:

1、2025年3月26日常州市金坛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

2、2025年4月3日《调查询问笔录》1份(被询问人:李*飞);

3、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

4、《授权委托书》1份;

5、居民身份证复印件(蒋*生、李*飞)各1份;

6、执法人员现场拍摄的照片2张;

7、《检测报告》(报告编号:CQHJ250091)及送达回证各1份;

8、排污许可证文件(部分)复印件等证据为证。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第二款“排污单位应当遵守排污许可证规定,按照生态环境管理要求运行和维护污染防治设施,建立环境管理制度,严格控制污染物排放。”之规定。

二 、责令改正的依据、种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排污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排污许可证,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一)超过许可排放浓度、许可排放量排放污染物;”的规定,责令你单位立即停止超标排放水污染物的违法行为。

三、改正违法行为的具体形式和拒不改正的法律后果

你单位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立即停止超过许可排放浓度排放污染物的违法行为。

我局将依据《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按日连续处罚办法》第十条“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在送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以暗查方式组织对排污者违法排放污染物行为的改正情况实施复查。”的规定,在我局送达该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之日起30日内对你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复查。

如你单位拒不改正违法行为,我局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违法排放污染物,受到罚款处罚,被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依法作出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自责令改正之日的次日起,按照原处罚数额按日连续处罚。”、《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按日连续处罚办法》第五条“排污者有下列行为之一,受到罚款处罚,被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依法作出罚款处罚决定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实施按日连续处罚:(一)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污染物的;”的规定,对你单位超标排放水污染物的违法行为实施按日连续处罚。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常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本决定的执行。

常州市生态环境局

2025年4月17日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