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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州市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恒方大)3号
  信息来源:生态环境局 发布时间:2025-03-17 浏览次数: 【打印】 【字体:

名称:常州恒方大高分子材料科技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41306454615XG

住 所:常州市金坛区汇福路638号

法定代表人:胡*萍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依据

2025年3月7日,我局接信访举报对你单位进行现场检查。现场检查发现,你单位新增7台挤出造粒机、2条医用引流袋生产线、6条医用导管生产线、2条医用膜材生产线。经查,上述扩建项目需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你单位即自2024年4月起擅自投入生产至今。

以上事实有:

1.2025年3月7日我局对常州恒方大高分子材料科技有限公司《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

2.2025年3月11日我局对常州恒方大高分子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人事行政经理王*《调查询问笔录》2份;

3.2025年3月7日我局对常州恒方大高分子材料科技有限公司《现场检查取证证据》6份;

4.常州恒方大高分子材料科技有限公司授权委托书1份;

5.常州市金坛区环境保护局关于对常州恒方大高分子材料科技有限公司新建年产30000吨医用聚氯乙烯粒料项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审批意见(坛环审〔2018〕7号)1份;

6.常州恒方大高分子材料科技有限公司“新建年产30000吨医用聚氯乙烯粒料项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部分内容)1份;

7.常州恒方大高分子材料科技有限公司新建年产30000吨医用聚氯乙烯粒料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监测报告(部分内容)1份;

8.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常州恒方大高分子材料科技有限公司新建年产30000吨医用聚氯乙烯粒料项目固体废物污染防治设施验收意见的函(常环金验〔2020〕27号)1份;

9.设备投资额清单及相关合同;

10.常州恒方大高分子材料科技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

11.常州恒方大高分子材料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胡*萍、人事行政经理王*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

12.行政法律文书送达地址确认书1份。

以上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五条“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之规定。

二、责令改正的依据、种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规定,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或者在环境保护设施验收中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10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环境污染或者生态破坏的,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或者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关闭”之规定,责令你单位限期改正违法行为。

三、改正违法行为的具体形式和拒不改正的法律后果

你单位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90日内改正建设项目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设、未经验收即投入生产的违法行为。

如你单位逾期不改正违法行为,我局将按照《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逾期不改正的,处10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环境污染或者生态破坏的,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或者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关闭”之规定,对你单位处10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罚款;造成重大环境污染或者生态破坏的,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或者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关闭。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常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本决定的执行。

常州市生态环境局

2025年3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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