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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州市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恒方大)2号
发布时间:2025-03-17 浏览次数: 【打印】 【字体:

名称:常州恒方大高分子材料科技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41306454615XG

住 所:常州市金坛区汇福路638号

法定代表人:胡*萍

一 、环境违法事实和依据

2025年3月7日,我局接信访举报对你单位进行执法检查。检查发现,你单位新建项目新增7台挤出造粒机、2条医用引流袋生产线、6条医用导管生产线、2条医用膜材生产线。经查,你单位未依法报批上述扩建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擅自于2023年12月开工建设。

以上事实有:

1.2025年3月7日我局对常州恒方大高分子材料科技有限公司《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

2.2025年3月11日我局对常州恒方大高分子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人事行政经理王*《调查询问笔录》2份;

3.2025年3月7日我局对常州恒方大高分子材料科技有限公司《现场检查取证证据》6份;

4.常州恒方大高分子材料科技有限公司授权委托书1份;

5.常州市金坛区环境保护局关于对常州恒方大高分子材料科技有限公司新建年产30000吨医用聚氯乙烯粒料项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审批意见(坛环审〔2018〕7号)1份

6.常州恒方大高分子材料科技有限公司“新建年产30000吨医用聚氯乙烯粒料项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部分内容)1份;

7.常州恒方大高分子材料科技有限公司新建年产30000吨医用聚氯乙烯粒料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监测报告(部分内容)1份;

8.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常州恒方大高分子材料科技有限公司新建年产30000吨医用聚氯乙烯粒料项目固体废物污染防治设施验收意见的函(常环金验〔2020〕27号)1份;

9.设备投资额清单及相关合同;

10.常州恒方大高分子材料科技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

11.常州恒方大高分子材料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胡*萍、人事行政经理王*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

12.行政法律文书送达地址确认书1份。

以上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之规定。

二、责令改正的依据、种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之规定,责令你单位立即停止建设。

三、改正违法行为的具体形式和拒不改正的法律后果

你单位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立即停止扩建项目的建设。

如你单位拒不改正违法行为,我局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三条“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除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罚外,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一)建设项目未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被责令停止建设,拒不执行的”之规定,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密;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常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本决定的执行。

常州市生态环境局

2025年3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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