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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州市金坛区水利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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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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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
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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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土保持补偿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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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事业性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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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三十二条,在水土保持规划确定的容易发生水土流失的其他区域开办生产建设项目或者从事其他生产建设活动,损坏水土保持设施、地貌植被,不能恢复原有水土保持功能的,应当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专项用于水土流失预防和治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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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对一般性生产建设项目(依法需要编制水土保持方案的生产建设项目),按照征占用土地面积一次性计征。标准如下:苏南五市(南京、无锡、常州、苏州、镇江):每平方米1.2元(不足1平方米的按1平方米计,下同);其余地区:每平方米1元。(二)开采矿产资源的,在建设期间按照征占用土地面积一次性计征,具体收费标准按前种方式执行。在开采期间,对石油、天然气以外的矿产资源按照开采量(采掘、采剥总量)每立方米1元计征(不足1立方米的按1立方米计,下同)。石油、天然气根据油气生产井(不包括水井、勘探井)占地面积按年计征,每口油、气生产井占地面积按不超过2000平方米计算;对从式井每增加一口井,增加计征面积按不超过400平方米计算,每平方米每年收费1元。(三)取土、挖砂(河道采砂除外)、采石以及烧制砖瓦、瓷、石灰的,根据取土、挖砂、采石量,按照每立方米1元计征。对缴纳义务人已按前两种方式计征水土保持补偿费的,不再重复计征。(四)排放废弃土、石、渣的,根据土、石、渣量,按照每立方米1元计征。对缴纳义务人已按前三种方式计征水土保持补偿费的,不再重复计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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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制定
(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物价局、江苏省水利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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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
2.《江苏省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苏财综〔2014〕39号);
3.《江苏省物价局 江苏省财政厅关于降低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标准的通知》(苏价农〔2018〕11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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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税务代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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