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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建国(身份证号:321322********0635):
常州市金坛区、溧阳市长荡湖渔政监督大队于2025年06月19日对你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常长(渔)罚〔2025〕2-4号}。因你未履行决定书所载义务,我大队于2025年12月22日作出《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催告书》{常长(渔)执催〔2025〕2-4号},因采用直接送达、邮寄送达均无法送达,依据相关法律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该催告书。内容如下:
一、自收到本催告书之日起10日内缴清应缴罚款人民币3000元、加处罚款3000元,合计6000元。(缴纳方式:直接使用微信或支付宝扫描江苏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缴费通知单上二维码缴款)
二、你在收到《催告书》后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请你在收到本催告书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到常州市金坛区、溧阳市长荡湖渔政监督大队二中队提出陈述和申辩,逾期不陈述、不申辩的,视为放弃陈述和申辩权利。
三、你无正当理由逾期仍不履行的,本大队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联系人:潘云飞 联系电话:0519-82908051
联系地址:常州市金坛区儒林镇湖头村(湖管会)
江苏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缴费通知单(1).pdf
常州市金坛区、溧阳市长荡湖渔政监督大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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