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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张亚萍
身份证号码:3202************41 联系电话:139******96
联系地址:常州市天宁区*************
2025年9月22日,本局对常州一壶醇食品科技有限公司生产添加药品的食品行为作出吊销《食品生产许可证》等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作为该公司法定代表人,其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五条第一项规定的情形。
2025年11月11日,本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五条第一项的规定,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坛市监处罚〔2025〕40520号),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给予“罚款70000元、自对常州一壶醇食品科技有限公司处罚决定作出之日(2025年9月22日)起,当事人五年内不得申请食品生产经营许可,或者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管理工作、担任食品生产经营企业食品安全管理人员”行政处罚。
本局认为,当事人的情形符合《市场监督管理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管理办法》第二条第一款、第二条第二款第三项“当事人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性质恶劣、情节严重、社会危害较大,受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较重行政处罚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照本办法规定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并实施相应管理措施。前款所称较重行政处罚包括:(三)限制开展生产经营活动、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关闭、限制从业;”规定,同时符合本办法第五条第二项“实施下列食品安全领域违法行为,且属于本办法第二条规定情形的,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食品安全严重违法生产经营者黑名单):(二)用非食品原料生产食品;在食品中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生产经营营养成分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专供婴幼儿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生产经营添加药品的食品;生产经营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兽、水产动物肉类及其制品;生产经营未按规定进行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肉类;生产经营国家为防病等特殊需要明令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规定。
本局决定,将当事人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食品安全严重违法生产经营者黑名单),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并实施《市场监督管理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管理办法》第十五条规定的管理措施:“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的当事人实施下列管理措施:(一)依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党中央、国务院政策文件,在审查行政许可、资质、资格、委托承担政府采购项目、工程招投标时作为重要考量因素;(二)列为重点监管对象,提高检查频次,依法严格监管;(三)不适用告知承诺制;(四)不予授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荣誉称号等表彰奖励;(五)法律、行政法规和党中央、国务院政策文件规定的其他管理措施”,列入期限自即日起至2030年9月21日。
期满一年后,当事人可依据《市场监督管理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管理办法》第十六条、第十七条规定向本局申请提前移出严重违法失信名单,停止公示相关信息并解除相应管理措施。
当事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于六个月内依法向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常州市金坛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11月11日
本决定作出前,本局于2025年11月3日,向当事人送达了坛市监信严违入告〔2025〕第00642-1号《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告知书》,告知当事人本局拟作出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决定内容,并告知当事人享有陈述、申辩和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在规定的期限内未向本局提出陈述和申辩意见,也未提出要求听证以及其他异议。
本文书一式三份,一份送达,一份归档,一份备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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