范成军(身份证号:320823********1637):
2025年05月08日你在长荡湖使用禁用渔具进行捕捞,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结合《江苏省渔业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相关规定及《江苏省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八条第(二)项之规定,本机关于2025年06月04日作出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常长(渔)罚告〔2025〕2-5号},拟对你作出如下行政处罚:1.罚款人民币叁仟元整(¥3000.00);2.没收地笼网2条。因无法以直接、留置、邮寄等方式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常长(渔)罚告〔2025〕2-5号},现依法公告送达。本公告期限为三十日,期限届满视为送达。
对拟作出的行政处罚,你依法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你可在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后三个工作日内向我大队进行陈述、申辩,无正当理由逾期未提出陈述、申辩的,视为你放弃上述权利。
联系地址:常州市金坛区儒林镇湖头村(湖管会),联系电话0519-82908051。
常州市金坛区、溧阳市长荡湖渔政监督大队
2025年06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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