樊朝林、李元花:
你们在常州市金坛区金珠商业广场4-***房屋的西北侧走廊有一处长4米,宽2米,面积为8平方米的砼现浇落地雨棚;在楼顶有一处长16.1米,宽4米,面积为64.4平方米的砖混结构建筑物,上述建设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第一款,构成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进行建设违法行为,且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本机关对你们作出责令限期拆除决定书并于2024年7月3日送达,后又对你们作出催告书并于2024年9月30日送达,你们仍拒不履行决定规定的义务。
因你们在规定期限内未全部拆除上述违法建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政府已责成本机关实施强制拆除。本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四条规定,现决定:于2025年2月23日后对你们位于常州市金坛区朱林镇金珠商业广场4-229号房屋周围的违法建筑物实施强制拆除。
请你们在2025年2月23日前自行清理存放于上述违法建设内及违法建设内外墙体上的各类财物。
因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行政强制拆除决定书》(常坛朱综执强拆字202406004号)。你们应当自公告之日起三十日内到本机关领取该文书,逾期视为送达。
如不服本决定,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诉讼期间,本决定不停止执行。
常州市金坛区朱林镇人民政府
2025年1月20日
联系地址:常州市金坛区朱林镇晨风路88号
联系电话:0519-82620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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