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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管局:餐厨垃圾不可“私收” 夜间暗捞难逃查处
  信息来源:城管局 发布时间:2025-12-16 浏览次数: 【打印】 【字体:

近日,金坛区105大院南侧的家门口大排档院子里的垃圾桶旁,一辆正三轮载货摩托车悄然停靠。车灯熄灭后,驾驶人翟某熟练地从三个装满餐厨废弃物的塑料桶中捞泔水到自带的3个蓝色大桶、2个蓝色小桶中。就在他完成装载准备驶离时,金坛区综合行政执法局西城中队夜间值班巡查人员当场发现并将其截停。

案件发生后,西城中队执法人员立即开展调查取证工作,通过现场勘查、联系当事人等方式,全面核实案件情况。经查,翟某未取得相关许可资质,擅自从事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活动,其收集的潲水用于喂养自家养殖场的鸡鸭鹅,以此节省饲料成本。当晚现场查获的非法收运餐厨废弃物总重约160公斤。

执法人员指出,此类随意收运的餐厨废弃物存在多重安全与环境风险。从食品安全角度,未经无害化处理的潲水直接用于畜禽饲养,易引发禽流感等动物疫病,若此类禽畜产品流入市场,将直接威胁公众饮食安全;从环境影响来看,非法收运车辆普遍未配备密闭设施,运输过程中滴漏的油污会污染路面,还可能堵塞下水道,大幅增加城市环境卫生管理成本。

经认定,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江苏省餐厨废弃物管理办法》第十九条第二款之规定,构成未经许可从事餐厨废弃物经营性收集、运输、处置活动的违法行为。12月8日,执法人员依法对其作出了行政处罚,当事人对处罚表示认可并已按照要求纠正违法行为。

法律链接:《江苏省餐厨废弃物管理办法》第十九条第二款:未取得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服务许可证的单位,不得从事餐厨废弃物经营性收集、运输活动。《江苏省餐厨废弃物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未经许可从事餐厨废弃物经营性收集、运输活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对单位处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未经许可从事餐厨废弃物经营性处置活动时,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对单位处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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