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金坛区市场监管局朱林分局执法人员在对某企业食堂进行监督检查中发现,食堂工作人员陈某未办理健康证从事餐饮服务经营活动,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相关规定。
分局起初认为只是个普通的违法行为,定性和处罚也很清楚,当通知企业负责人前来接受调查时,让执法办案人员推翻了之前的判断,企业表示于几年前申领了食堂经营许可证,由于企业规模不大、用餐人员少,决定停办食堂,食堂工作人员陈某主动表示想租用场地和设备,继续从事餐饮经营活动,企业也同意了。陈某经过简单装修后,未办理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从事餐饮经营活动,周边企业的工人也经常到这就餐,至案发经营时间持续7天。
分局认为,陈某虽然构成无证从事餐饮经营活动的违法行为,但是其经营场所延续原有食堂的布局和设施,基本符合餐饮服务的规范和要求,陈某经体检也领取到了健康证,违法行为持续时间较短,没有产生危害后果,且配合调查,经分局指导后积极完成整改,办理了营业执照和食品经营许可证,最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对当事人不予行政处罚。
为推进市场监管领域包容审慎监管,规范市场监管执法行为,持续优化营商环境,去年12月,江苏省市场监管局印发了江苏省市场监管领域轻微违法行为不予处罚和从轻减轻处罚规定。本案就是对规定精神的具体适用和充分体现,对执法人员来说,不能简单的执行法律规定,而要根据每个案件的具体情况有温度的执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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