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成员单位,有关保险公司:
根据《常州市推进农业保险高质量发展三年工作方案(2023-2025)》(常农险〔2023〕4号)、《关于印发<常州市市级财政农业保险补助管理办法>的通知》(常财农〔2024〕1号)要求,旨在重大自然灾害、种植业病虫害和养殖业疫病疾病时,提升查勘理赔的科学性、专业性、准确性和公信力,现将《常州市金坛区农业保险专家库实施细则(试行)》印发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附件:常州市金坛区农业保险专家库实施细则(试行)
常州市金坛区农业保险工作小组
2025年4月16日
常州市金坛区农业保险专家库
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全区农业保险经营活动,提高农业保险专家库(以下简称“专家库”)使用效率和效益,进一步优化农业保险服务流程,在重大自然灾害、种植业病虫害和养殖业疫病疾病时,提升查勘理赔的科学性、专业性、准确性和公信力,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的专家,是指从事主粮、园艺、畜牧、渔业、林业、农机、气象等专业技术人员或管理工作者,具有一定专业理论水平和实际工作经验;能在应对重大自然灾害、种植业病虫害和养殖业疫病疾病时,为灾情评估、灾因鉴定、理赔方案确定等提供理论指导、业务咨询;能为农业保险培训、险种开发提供技术支撑。
第三条 组建农业保险专家库遵循公开透明、择优聘用、讲求绩效,动态管理的原则。
第二章 专家库组建
第四条 专家库成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热爱“三农”事业和农业保险事业,具有高度的责任心和良好的职业道德,遵纪守法、廉洁自律,自觉遵守农业保险与查勘理赔工作准则和规范。
(二)从事主粮、园艺、畜牧、渔业、林业、农机、气象等相关涉农领域的研究或管理工作3年以上(含)或取得相应专业技术职称,具有较高理论水平和丰富实践经验,具备较强专业分析判断能力。
(三)身体健康,能客观公正地参与区农业保险工作小组或农业保险承保机构委托的相关工作。
(四)熟悉本地区自然环境和人文社会环境等实际情况。
第五条 专家库成员组成。专家库由主粮、园艺、畜牧、渔业、林业、农机、气象等方面的专家组成,全面覆盖农业保险业务范畴。
专家库按照所属行政区域分为10个组,成员分别从区农业农村局、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区气象局和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等选聘。每个专家组分别由一名组长与数名组员组成,组长由长期从事本职业务工作且实践经验丰富的同志担任,组长根据其专业资质、实践经验推荐组员。由组长安排人员参加农业保险定损理赔等业务工作。
第六条 专家库成员聘用。专家库成员由区级相关部门和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推荐和初审,报常州市金坛区农业保险工作小组审核确定,并由常州市金坛区农业保险工作小组向专家库成员颁发聘书。
第三章 专家库成员权利和义务
第七条 专家库成员的权利:
(一)在应邀参加农业保险工作中,按照相关政策法规的规定,独立、客观、公正地开展工作。
(二)可向农业保险承保机构了解相关工作情况,实地查勘受灾受损情况,查阅相关资料。
(三)受理任务后,实事求是、客观公正、严肃认真地发表个人意见,本着尊重科学、求同存异的原则,讨论形成集体评议意见。
(四)在约定时间内,提供业务培训课件、产品开发评估,灾损鉴定报告、理赔口径咨询等。
第八条 专家库成员的义务:
(一)在规定的时间内确认能否参加农业保险咨询指导服务、产品开发评估、重大疫情灾情评估等工作;如遇特殊情况不能参加的,应提前告知。
(二)严格遵守保密规定,不向他人泄露评估、表决情况及相关材料内容。评估过程中,发现有违规行为,及时向区农业保险工作小组反映。
(三)认真履行职责,遵守职业道德,不得在履职过程中谋取不正当利益。
(四)服从专家库的各项管理规定和要求。
第四章 专家库使用
第九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由区农业保险工作小组委托专家参与查勘和出具损失鉴定报告:
(一)主要种植业因天气和病虫害全域范围内出险,累计报损面积100亩以上(含);
(二)家禽养殖险,个案死亡2000只以上(含);
(三)果品全域范围内出险,报损户数5户以上(含);
(四)设施大棚(棚内作物)全域范围内出险,报损户数5户以上(含);
(五)茶叶全域范围内出险,报损户数5户以上(含);
(六)中央补贴型养殖险(能繁母猪、育肥猪)个案死亡10头以上(含);
(七)淡水鱼养殖保险个案死亡500公斤/亩,出险面积50亩以上;内塘螃蟹因高温干旱出险;
(八)被保险人对于查勘定损或理赔结果存在异议或纠纷,需要出具专家组意见的;
(九)低于上述报损数量的,由属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委派相应人员完成相应任务。
第十条 区农业保险工作小组视情委托专家库成员为农业保险培训、险种创新开发提供技术支撑。
第五章 专家库管理
第十一条 区农业保险工作小组负责专家库组建,并加强对专家库的领导和管理;区农业保险工作小组为日常管理部门,主要负责专家成员审核、动态调整,专家库资料汇总和工作协调等。
第十二条 专家组成员对本人所提出的结论、意见负责;对与自己有利益关系或存在可能影响公平、公正等情况的,应当主动提出回避。
第十三条 有以下情况之一的,将依法依规追究当事人责任:
(一)无故不履行义务,拒绝参与区农业保险工作小组委托任务的;
(二)违反职业道德和公平、公正原则,提供有失公允或错误评估意见和鉴定报告的;
(三)违反有关保密规定,向他人透露有关评估、咨询、鉴定情况及其他信息,并产生不良影响的;
(四)应当回避而不回避的;
(五)收受当事人礼品、礼金等财物或其他好处的;
(六)个人提出退库的;
(七)有其他违反规定行为的。
第十四条 专家库坚持总体稳定原则,成员三年一聘,动态调整。成员因工作调整、身体状况或其他原因无法正常履职的,由相关部门、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向区农业保险工作小组提出成员调整建议,区农业保险工作小组审核备案。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本实施细则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第十六条 本实施细则由常州市金坛区农业保险工作小组负责解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