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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区政协十一届四次会议第10号委员提案的答复
  信息来源:农业农村局 发布时间:2025-07-08 浏览次数: 【打印】 【字体:

于杰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关于进一步深化宅基地改革相关政策的建议》的提案收悉,现答复如下:

我区依据《江苏省土地管理条例》第五十九条规定,城市郊区和人均耕地不满十五分之一公顷(一亩)的县(市、区),每户宅基地不得超过一百三十五平方米,2022年8月出台了《常州市金坛区加强和规范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坛办发〔2022〕68号),明确了部门职责、申请标准、审批流程、巡查监管等内容。而原先按照《江苏省农村农民自建房宅基地指标》第2.1条规定房屋占地面积不得超过宅基地面积的70%,与我区现行政策面积标准相差不大。我区通过召开相关专题会议研讨,拟定了《常州市金坛区进一步推进农村宅基地制度改革的若干政策》,目前正在行文流程中。

常州市金坛区农业农村局

2025年5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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