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欢迎访问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政府网站!
 
当前位置:首页 > 政民互动 > 政协委员提案 > 内容
关于对区政协十一届四次会议委员提案第076号的答复
  信息来源:城管局 发布时间:2025-06-27 浏览次数: 【打印】 【字体:

坛城复〔2025〕第15号

尊敬的施志霞委员:

首先感谢您对城市管理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您提出的“关于推进住宅小区电瓶车规范安全充电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我区自2024年2月起开展了住宅小区消防安全隐患集中整治工作,其中涉及电动自行车充电的隐患整改包括架空层改造、增设充电棚、充电桩等内容,截至目前,全区住宅小区已建设充电棚1747处,充电桩775个,充电端口合计41714个,一定程度上缓解了小区电动自行车的管理压力。

一、关于“规范充电收费,将政策的优惠传导到终端用户”的建议

根据《省发展改革委省市场监管局关于规范电动自行车充电收费行为的通知》(苏发改价格发〔2024〕1100号)文件精神,电动自行车户外利用充电设施充电的费用包括充电电费和充电服务费,两个费用应分别标示、分别计价。

各类供电主体为居民住宅小区内的电动自行车充电设施供电,无论采用何种供电方式,均应按居民合表用户电价计收充电电费(不满1千伏,0.5483元/千瓦时;1-10千伏,0.5383元/千瓦时)。建设运维充电设施的业主委员会、物业、第三方运营商等可选择执行峰谷分时电价,选定后在12个月内应保持不变;峰谷分时电价在居民合表用户电价的基础上,高峰时段(8:00-18:00)上浮0.03元/千瓦时,低谷时段(18:00-次日8:00)下浮0.17元/千瓦时。

充电服务费包括场地租金、设施设备折旧、人工费和合理回报,实行市场调节价,由业主委员会或者受委托的物业等与经营者协商确定,协商时应充分考虑集中充电设施的公共服务属性和民生属性,确定公允的服务费标准。

根据《省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明确住宅小区电动自行车集中充电服务费价格政策的通知》(苏发改价格发〔2023〕975号)文件精神,苏发改价格发〔2023〕822号文件中“按充电量计费的服务费一般每千瓦时不超过0.20元,按充电次数计费的服务费每次不超过0.10元”,仅供充电设施经营者与业委会或受委托的物业等协商制定服务费时参考,不具强制性,不改变服务费的市场调节价属性。服务费经协商制定后,充电设施经营者应当依法实行明码标价。

2025年以来,我局联合区市监局对93个小区开展物业服务领域价格收费专项检查,目前已完成督查小区41个。对涉嫌存在违反价格法律法规行为的金紫花园、金悦湾花园等小区的物业服务企业,区市监局已作立案处理。区发改物价部门也将结合实际,按照价格管理权限,加强部门协同,凝聚合力,加大社会宣传,规范收费行为,为广大市民创造一个宜居宜业的生活环境。

二、关于“立足长远,在投入、运营、政策上统筹谋划、监督引导,推动电动自行车充电安全持久稳固”的建议

我区鼓励物业企业、业委会(物管会)优先选择技术成熟、联网管控能力强的充电设施运营商,推动充电设施纳入智慧社区建设范畴。但因设备技术标准及联网平台建设涉及多部门职能,我局将积极配合工信、住建等部门,协同推进相关工作。

目前,被纳入老旧小区改造的小区,属地政府都会要求设计单位充分考虑充电设施数量、布局等方面设计改造方案,然后通过问卷调查、座谈会等方式,广泛征求社区、居民多方意见建议;其他小区新建充电设施,也须由街道牵头,物业企业广泛征求居民意见,在满足配建比例、消防技术规范等基础上进行建设,以最大程度满足居民需求。

下一步,我局一是强化部门联动。联合市场监管、消防等部门开展专项整治,重点核查收费政策执行及设施安全管理情况。二是加强政策宣传。通过业务培训培训、社区宣传等方式,普及安全充电知识,引导居民使用合规充电设施。

以上答复不尽全面,工作不到之处恳请您的理解。物业管理工作任重而道远,感谢您对我区物业管理工作的关心,希望在今后的工作中,得到您一如既往的关心、支持和监督,推动和改进我们的各项工作。

签发人:韩巧生

经办人:潘金悦

联系电话:82883816

常州市金坛区城市管理局

2025年6月25日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