区各有关部门: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常州市金坛区委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深化预算绩效管理的实施意见》(坛发〔2020〕24号)精神,根据《常州市金坛区区级项目支出绩效评价管理暂行办法》(坛财字〔2022〕49号)、《常州市金坛区区级部门整体绩效评价管理暂行办法》(坛财字〔2022〕60号)等文件要求,决定开展2025年区级预算绩效评价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绩效评价对象
2025年绩效评价工作采取财政重点绩效评价和部门自评价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部门自评价由区级主管部门(单位)按要求分别组织实施。对所有编报2024年度预算绩效目标的财政资金,全面开展项目支出和部门整体自评价。
财政重点绩效评价由区财政局绩效管理科组织实施。根据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要求,评价坚持问题导向、结果导向,不断拓展绩效评价覆盖范围,结合实际需要和部门自评价情况,有重点的选择部分专项资金、部门(单位)的整体支出实施财政重点绩效评价。
二、绩效评价工作安排
2025年绩效评价工作2月份全面启动,其中部门自评价工作3月底前完成,财政重点绩效评价工作6月底前完成。
(一)部门绩效自评价
1.实施评价。部门(单位)根据评价管理办法和相关要求,重点围绕预算执行和绩效目标完成情况开展自评价。对预算执行和实施结果偏离绩效目标较大的,要深入分析并说明原因,研究提出相应措施,在此基础上形成绩效自评价报告。
2.结果填报。自评价结果情况统一通过预算管理一体化系统进行填报。部门(单位)根据形成的评价结果报告等材料(项目支出:《项目支出绩效自评价报告》、《金坛区区级项目支出绩效自评价情况表》、《金坛区区级项目支出绩效自评价评分表》及相关附件资料,分项目;部门整体支出:《部门整体绩效自评价报告》、《金坛区区级部门整体绩效自评价表》及相关附件资料)通过预算管理一体化系统填报自评价相关信息,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报财政部门审核。
3.结果核查。为提高部门自评价工作质量,我局将组织对部门(单位)自评价结果进行核查。核查采用资料审核与实地检查相结合方式开展,重点复核指标体系的科学性、评价依据的真实性和评价结果的客观性。
(二)财政重点绩效评价
1.前期准备。研究确定财政重点绩效评价项目,按政府采购的有关规定和要求,通过招标采购确定第三方评价机构,并组织第三方评价机构开展绩效评价业务培训,做好区级财政支出重点绩效评价前期准备工作。
2.开展评价。遵照财政绩效评价规程,经过情况调研、确定方案、收集数据、现场核查、社会测评、综合分析等工作步骤开展评价,形成评价结论。做到事实调查清楚、工作深入到位、结论客观公正,保质保量完成绩效评价工作任务。
三、绩效评价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
区级预算绩效评价工作是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提高财政资源配置效率和使用效益的重要举措。区财政局绩效管理科具体负责绩效评价总体组织协调和有关重点项目评价工作,保障相关工作按时保质完成;区财政局相关业务科室就重点绩效评价及部门自评价有关事项,做好所联系区级部门的沟通、协调、督促工作,确保绩效工作顺利开展;各区级部门(单位)要高度重视,制定计划,落实责任,保障各项工作有序开展。部门(单位)财务部门是本单位预算绩效管理牵头部门,资金项目业务部门是本单位预算绩效管理的实施部门,承担项目绩效自评价的具体工作。
(二)强化协调配合
区级部门(单位)要加强与区财政局对口业务科室、绩效管理科及第三方评价机构的协调与沟通,积极主动创造工作条件。对于财政重点绩效评价,要及时、完整、如实提供有关资料和数据,安排好现场调研及实地核查,妥善处理评价过程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对于部门自评价,要建立完善工作机制,客观深入分析情况,实事求是反映绩效,并积极配合做好自评价结果核查等工作。
(三)注重结果应用
区财政局组织的财政重点绩效评价,评价报告将正式行文反馈相关区级部门(单位),被评价单位应根据《金坛区区级预算绩效管理成果应用暂行办法》(坛财字〔2022〕51号)要求,将整改落实情况或整改措施报送区财政局绩效管理科。所有重点评价和部门自评价报告按照信息公开的有关要求,在江苏省预决算公开统一平台上向社会公开。
(四)其他要求事项
根据《财政部关于委托第三方机构参与预算绩效管理的指导意见》(财预〔2021〕6号)规定,禁止预算部门(单位)委托第三方机构对自身绩效管理工作开展评价。绩效自评价属于预算部门(单位)强化内部管理的事项,原则上不得委托第三方机构开展,确需第三方机构协助的,要严格限定各方责任,第三方机构仅限于协助委托方完成部分事务性工作,不得以第三方机构名义代替委托方出具相关报告和结论。
常州市金坛区财政局
2025年2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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