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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名称 常州市金坛区气象局固定资产管理办法(修订)
索引号 12320400703636814Q/2025-00005
主题分类 其他 体裁分类 其他 组配分类 其他 气象局 业务工作
文件编号 发布机构 气象局
生成日期 2025-03-31 公开日期 2025-02-12 废止日期有效
内容概述 常州市金坛区气象局固定资产管理办法(修订)
 
常州市金坛区气象局固定资产管理办法(修订)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加强本局固定资产管理,合理配置和有效利用国有资产,保障和促进金坛气象事业的高质量发展,根据《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2021年第738号)、《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2019年第100号)及江苏省气象局有关规定,结合本局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局执行政府会计制度的所属各科室、各直属单位部门)(以下简称“各部门”)的固定资产管理活动。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固定资产指使用期限超过一年,单位价值在1000元以上(其中专用设备单位价值在1500元以上),并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有物质形态的资产。单位价值虽未达到规定标准,但是耐用时间在一年以上的大批同类物资,应当作为固定资产管理。

第四条  按照取得方式的不同,固定资产的计价应根据《政府会计准则第3——固定资产》第三章有关要求执行。

 

第二章  管理机构及其职责

第五条  局办公室是固定资产的管理部门,对单位的固定资产实施监督管理,其主要职责是:

(一)制定本局固定资产管理办法,并对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二)组织本局所属固定资产的产权界定、产权纠纷调处、资产清查、统计汇总、资产评估管理及日常监督检查工作;

(三)统筹本局长期闲置、低效运转和超标准配置资产的调剂工作;负责建立固定资产台账、卡片及固定资产管理档案;负责固定资产的购置和处置;

(四)确定一名资产管理员,负责本局固定资产验收、入库登记、领用移交、统计汇总、固定资产标签打印及粘贴等日常管理工作;

(五)监督资产使用部门、使用人对固定资产的维护使用,提高固定资产的使用效益;

(六)定期与资产使用部门、财务核对固定资产明细,做到账实、账卡一致;

(七)根据授权,依规审核权限内本局固定资产处置和对外投资、出租出借等事项的报批手续;对局所属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的资产管理进行指导并实施监督管理。

第六条  部门是固定资产使用部门,负责本部门资产管理,其主要职责是:

(一)配备相应的兼职固定资产管理人员。负责本部门公用资产的领用、交回、维护保管、资产盘点清查等日常管理;定期与办公室对账。资产管理人员工作发生变动时,应当及时办理交接手续。

(二)承担本单位公共区域领用或管理固定资产的具体保管、维护工作,确保资产完整、完好;

(三)负责向办公室提出本单位固定资产配置标准年度计划,负责本单位资产的购置、移交、调拨、报废报损申请。

第七条  财务负责固定资产的统一核算具体工作,主要职责是:

(一)建立健全固定资产总账和明细账,正确记录固定资产增减变动情况;

(二)负责本级对外投资、出租出借的固定资产收益等的处理;

(三)对固定资产购置、转移、调拨、盈亏、报废等及时进行账务处理;

(四)定期与资产管理员核对账目,做到账账一致、账实相符;

(五)参与本局固定资产清理盘点、验收、处置等。

第三章  固定资产配置

第八条  固定资产配置是指根据履行职能和事业发展需要、存量资产和财力情况等因素,通过调剂、租用、购置、建设、接受捐赠等方式配备资产的行为。

第九条  部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请配置固定资产: 

(一)现有固定资产无法满足履行职能需要的;

(二)固定资产处置后需要更新的;

(三)难以与其他部门共享共用相关固定资产的;

(四)难以通过市场购买服务方式实现,或者采取市场购买方式成本过高的;

(五)其他适用于固定资产配置的情形。

第十条  部门在进行固定资产配置时,应当优先通过调剂方式解决。确实无法调剂的,本着控制成本、节约资金、方便使用的原则,对租用、购置、建设等方式进行综合分析和可行性论证,选择最优方式进行配置。

第十一条  固定资产配置应当遵循资产功能、数量与部门职能相匹配,资产存量与增量相结合,厉行勤俭节约、讲求绩效和绿色环保的原则。

第十二条  对于办公用房、科研业务用房、通用办公设备、家具、通用办公软件、公务用车、气象观测站仪器设备等,有规定配置标准的固定资产,应当按照标准进行配置;对没有资产配置标准的,应当从实际需要出发,在充分论证的基础上合理配备。

第十三条  以租用、购置、建设资产等方式配置固定资产的,应当在预算编制时,编制资产配置相关支出预算,并严格按照财务管理规定和批复的预算配置固定资产。

第十四条  通过基本建设项目,以自建、自行研制等方式配置固定资产的,应当按照江苏省气象部门基本建设项目管理规定执行。

在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及时办理资产交付手续,并在规定的期限内办理竣工财务决算,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年。对于已经交付但未办理竣工财务决算的在建项目,应按国家统一会计制度及时确认资产价值。

第四章  固定资产使用管理

第十五条  本办法所称国有资产的使用,包括单位自用和对外投资、出租(出借)等。

第十六条  部门不得利用国有资产对外提供担保,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七条  部门应当认真做好国有资产的使用管理工作,做到物尽其用,充分发挥国有资产的使用效益;保障国有资产的安全完整,防止国有资产使用中的不当损失和浪费。

第十八条  部门应当建立固定资产验收登记、领用移交、维修保管、离岗归还、清查盘点等内控制度和严格的管理责任制,明确资产使用人和管理人的岗位责任,将固定资产管理责任落实到人。

第十九条  出租、出借固定资产按《江苏省气象局关于印发<江苏省气象部门国有不动产出租出借管理规程(试行)>的通知》(苏气函〔202255号)文件执行。

第二十条  每年131日前完成对上一年度本单位新增存量资产的清查盘点,每两年对本单位全部存量资产开展一轮清查盘点,每年1231日为固定资产清查核对基准日。办公室应与相关部门共同对本单位的固定资产进行全面清查核对,保证固定资产的账、卡、物相符。

第二十一条  达不到固定资产标准的各种办公用品、用具、生活用品、器具、材料等低值易耗品,由办公室建立领用登记台账。

第五章  固定资产处置

第二十二条  各单位一次性处置单位价值或批量价值(账面原值,下同)在1500万元(含)以上的国有资产,经中国气象局审核后报财政部审批。一次性处置单位价值或批量价值在1500万元以下,1000万元(含)以上的国有资产,经江苏省气象局审核后报中国气象局审批。其中以下情况由常州市气象局审核,中国气象局授权江苏省气象局审批:

(一)除土地使用权(含随土地使用权一并处置的地面建筑物),各单位一次性处置单位价值或批量价值(账面原值,下同)在1000万元(不含)以下,100万元(含)以上的国有资产;

(二)单位价值或批量价值在1000万元(不含1000万元)以下的因局站搬迁与地方政府置换的土地使用权;

(三)部门内部因单位分立、合并、改制、撤销、隶属关系改变或者职能、业务调整等而移交的单位价值或批量价值在1500万元(不含1500万元)以下,100万元(含)以上的国有资产。

(四)各单位机动车辆()等专项资产的处置;

除上述情况以外的国有资产处置,江苏省气象局授权常州市气象局审批。

第二十三条  国有资产处置收入,在扣除相关税金、评估费、拍卖佣金等费用后,按照政府非税收入管理和财政国库收缴管理的规定上缴中央国库,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第六章  固定资产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四条  纪检组牵头、办公室资产管理员和财务配合,本局固定资产使用和管理情况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第二十五条  固定资产监督检查的主要内容:

(一)各项固定资产管理制度的建立及执行情况;

(二)对所占用、使用的固定资产是否做到合理、节约、有效使用;

(三)固定资产是否安全、完整,有无遭到侵犯、损害;

(四)固定资产处置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履行申请审批程序,手续是否完备。

第二十六条  严禁将国有资产占为己有或挪作它用,对此造成的资产流失和毁损,由个人负责赔偿并追究有关领导责任。因个人过失造成的丢失和损坏,造成资产非正常损失和浪费的,当事人应承担相应赔偿责任。对因固定资产使用和管理不善,渎职、失职而造成固定资产损失的,根据情节追究有关责任领导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未予明确之处,依江苏省气象局和常州市气象局相关制度执行。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本办法由常州市金坛区气象局办公室负责解释。

附件1

常州市金坛区气象局常用固定资产使用年限表

序号

资产类别

使用年限

交通运输设备

 

1

汽车

10年或40万公里

办公自动化设备

 

1

笔记本电脑

6年

2

平板电脑、掌上电脑

6年

3

气象业务专用台式电脑

5年

4

一般人员工作台式电脑(无工作管理系统管理功能)

6年

5

计算机网络设备(服务器、路由器、调制解调器等)

6年

6

移动硬盘、不间断电源(UPS)

6年

7

数码摄影、摄像设备、投影仪等

8年

8

传真机、扫描仪、复印机、打印机、一体机,碎纸机

6年

电器设备

 

1

显像管式电视机

5年

2

液晶电视机

10年

3

电冰箱

10年

4

洗衣机

8年

5

空调

10年

6

开水器

5年

7

中央空调设备

15年

8

会议音响设备

10年

9

厨房设备

5年

10

太阳能热水器、电热水器等其他家电

8年

家具

长期

备注:1、参考《北京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固定资产最低使用年限标准》、《江苏省气象部门事业单位常用固定资产使用年限表》,结合常州市金坛气象局实际工作情况制定。     

 

附件2

 

常州市金坛区气象局固定资产管理操作手册

 

为规范我局固定资产管理,便于各部门掌握固定资产管理的具体操作程序,特编写本手册。

一、实物资产管理部门职责

办公室为本单位的实物资产管理部门(以下简称资产管理部门),派专人—实物资产管理员(以下简称资产管理员)负责本单位的固定资产管理。

资产管理人员应选派责任心强,熟悉本单位固定资产分布状况的人员担任,如无特殊情况原则上五年内不得随意更换本单位资产管理人员。各级资产管理人员在办理交接手续时,必须由本单位资产管理部门负责人会同监交,以起督促、公正作用。

资产管理部门的职责是:

1.负责固定资产的合理配置,拟定固定资产购置、更新改造和修理计划;

2.负责固定资产清查、验收、登记、领用、统计汇总、处置等日常管理工作;

3.负责建立固定资产台账、卡片及固定资产管理档案;

4.负责固定资产标签打印及粘贴;

5.负责办理固定资产调拨、转让、报废、报损等申报手续及规定范围内的相关工作;

6.监督资产使用部门、使用人对固定资产的维护使用,提高固定资产的使用效益;

7.定期与资产使用部门、财务部门核对固定资产明细,做到账实、账卡一致。

二、各部门兼职资产管理员职责

单位各个部门(科)室是固定资产的使用部门。为落实资产管理责任制,单位各个部门(科)室负责人须确定一名资产兼职管理员,其职责是:

1.负责申请本部门(科)室的资产购置、资产移交、调拨、报废报损等相关工作;

2.负责本部门(科)室资产的领用、交回、维护保管、资产盘点清查等日常管理。

三、固定资产办理简易程序

1、新增固定资产,申请部门填写《固定资产购置审批表》,完成必要的签字程序后,交采购人员办理采购、验收入库和财务报销手续。资产使用人到采购人员处领用资产。资产管理员打印资产标签并负责粘贴。

2、固定资产的移交,由使用部门填写固定资产的转移记录表,按规定审核后,资产管理部门调整资产管理信息系统,重新打印标签并粘贴。

3.资产交回时,由使用部门填写《资产交回登记簿》,原件交办公室资产管理员保存。

4、固定资产的报废、调拨、捐赠,由资产管理人员填写《气象部门国有资产处置申请表》,如果报废、调拨、捐赠的金额超过本单位自行处置的权限则需要正式行文报上级单位审批,收到上级单位的批复以后资产管理部门及核算中心要及时调整资产信息系统和相关账务。

5、资产账与财务账及实物资产应一一对应,年终由办公室资产管理员与财务人员及部门(科)室兼职资产管理员进行账账、账实核对。

    6、具体事项按照如下表格做好台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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