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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 〔2025〕坛行复第80号
  信息来源:司法局 发布时间:2025-10-24 浏览次数: 【打印】 【字体:

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决定书

〔2025〕坛行复第80号

申请人:恽某。

被申请人:常州市金坛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住所地常州市金坛区清风路1号。

法定代表人:杨建忠,局长。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作出的“坛建依复〔2025〕18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2024年7月6日向本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于同年7月11日依法受理,并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坛建依复〔2025〕18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并责令其公开申请的政府信息。

申请人称:申请人系某项目的业主,于2025年3月1日通过EMS依法向被申请人邮寄书面政府信息公开申请。2025年3月19日被申请人签收。2025年5月15日申请人收到被申请人作出的“坛建依复〔2025〕18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没有履行义务,故申请行政复议。

被申请人答复称:一、被申请人具有作出答复的法定职责。二、被申请人答复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正确、处理适当。三、被申请人作出的答复程序合法。

经审理查明:2025年3月19日,申请人向被申请人邮寄提交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其描述为:申请人系某项目的业主,项目位于金坛区常溧路以南金尧路以东,为核实项目审批备案手续的合法性、保障用房安全,特申请公开涉及上述建设项目的:1.监管银行招投标文件;2.预售资金三方监管协议;3.预售资金监管账户;4.预售资金缴存、审批和划拨情况;5.重点监管资金拨付申请及拨付记录;6.预售款专用账户及资金拨付情况文件。被申请人收到后检索、查找了案涉项目的相关书面档案材料以及电子档案平台等;期间被申请人决定延期答复。2025年5月13日,被申请人作出“坛建依复〔2025〕第18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其中载明:“一、经审查,您申请人公开的第2项、第3项信息,本机关予以公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二)项的规定,现予以提供(商品房预售款监管协议复印件附后,预售资金监管账户在协议第一条)。二、经检索查找,您申请公开的第1项、第4项、第5项、第6项信息不存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四)项的规定,现予告知”,并于同年5月14日通过邮政寄送申请人。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

1.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及邮寄凭证;

2.情况说明;

3.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延期答复告知书及邮寄凭证;

4.“坛建依复〔2025〕第18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及邮寄凭证。

本机关认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四条规定,被申请人具有作出处理案涉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法定职责。本案中,申请人申请公开6项信息,被申请人经检索相关档案材料后,公开了其中2项信息,其他4项信息未查找到,已经履行了检索义务,故被申请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二)、(四)项作出答复并无不当。另外,被申请人在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后,履行了延期、答复以及送达等程序,符合法律规定。

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八条之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维持被申请人作出的“坛建依复〔2025〕第18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

申请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依法向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8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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