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欢迎访问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政府网站!
 
当前位置: 政务公开 > 镇、开发区 > 东城街道 > 政府信息公开目录 > 业务工作 > 内容
 
信息名称 关于印发《东城街道社会面小场所安全治理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索引号 11320482014141568L/2024-00024
主题分类 其他 体裁分类 通知 组配分类 其他 东城街道 业务工作
文件编号 坛东街字〔2024〕39号 发布机构 东城街道
生成日期 2024-05-28 公开日期 2024-06-25 废止日期有效
内容概述 关于印发《东城街道社会面小场所安全治理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关于印发《东城街道社会面小场所安全治理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坛东街字〔2024〕39号

各村(社区),各有关部门:

现将《东城街道社会面小场所安全治理工作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常州市金坛区东城街道办事处

2024年5月28日

东城街道社会面小场所安全治理工作实施方案

为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重要指示批示精神,落实省、市、区关于社会面小场所安全治理工作部署,推广使用常州市在基层数智平台中开发的社会面小场所安全治理模块,深入推进社会面小场所安全风险智能化管控、安全治理数字化转型,有效防范化解社会面小场所安全风险隐患,特制定本方案。

一、组织领导

为更好推动社会面小场所的安全治理工作,成立东城街道社会面小场所安全治理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组织、指导各项任务的实施。成员名单如下:

组 长:张 阳     街道党工委副书记、办事处主任 

副组长:陈云翔     街道人大工委主任

孟明俊    街道党工委委员、人武部部长

陈 钰     街道办事处副主任

王  璐     街道党工委委员、宣传委员、统战委员

凌 亮    街道党工委委员、东城派出所所长

芮玉菡     街道党工委委员、建设局局长

冷建华     街道党工委委员、政法委员

杨志超    街道党工委委员、组织委员

陈国富     区市场监管局东城分局局长

成 员:汤金荣    街道综合办公室主任

张国勇     街道综合行政执法局局长

李洪俊     街道政法和社会事业局局长

师一峰     街道行政审批局局长

戴叶琴     街道财政审计局局长

于澄姣     街道政法和社会事业局副局长(主持经济发展局工作)

马  俊      东城派出所副所长

丁建华      交警东城中队中队长

刘  景      交警滨湖中队中队长

李 伟      城管东城中队中队长

冯林泰     区市场监管局东城分局副局长

周 荣     区第二人民医院副院长

王月平      华胜社区党委书记

李俊峰      电胜社区党总支书记

史跃忠     东方社区党总支书记

王建伟     华兴社区党总支书记

芮晓霞      峨嵋社区党总支书记

沈建华     中塘社区党总支书记

袁 平     华城社区党总支书记

倪红美      华苑社区党总支书记

葛云泽      金河社区党总支书记

王 丹      南苑社区党总支书记

夏小俊     汇贤社区党总支书记

沈 俊     新城社区党总支书记

蒋 晗     街道综合办副主任、新塘社区党总支书记

范丽花     聚贤公寓综合服务中心负责人

陈息定      明星村党总支书记

马金芳     河头村党总支书记

蒋雪芹     五联村党总支书记

吕国军     柘荡村党总支书记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由张国勇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具体负责社会面小场所安全治理工作的统筹调度工作。

二、职责分工

(一)党政领导责任。党政领导按照驻村(社区)分工,督促村(社区)及时完成排查整治任务,每月对社会面小场所开展安全检查,推动社会面小场所安全治理制度化、规范化。

(二)部门监管责任。根据区安委会、区消委会划定的行业主管部门,明确系统内各类场所对应的街道职能部门。各有关部门要通过安全治理模块全面掌握行业领域小场所的安全状况,定期开展安全巡查和消防监督指导,落实部门监管责任。

(三)村(社区)属地责任。各村(社区)要按照要求,严格落实每个小场所1名消防指导员(暂由安全生产联络员担任)和1名安全巡查员(网格员),定期开展安全巡查,督促隐患落实整改。同时督促每个小场所配备不少于1名消防安全员,落实自我安全管理。

(四)企业主体责任。各类生产经营单位是安全治理责任主体,承包主体和经营主体应严格落实第一责任人责任,加强员工教育培训,坚持通过安全治理模块开展每月安全自查和每日“五看”打卡(看火源是否关闭,看电源是否关闭,看气源是否关闭,看电动自行车是否在室内停放并充电,看安全出口或消防疏散通道是否畅通),及时消除各类安全风险隐患,防范事故发生。

三、时序安排

(一)摸排走访阶段(6月30日前)。各村(社区)全面组织网格员开展拉网式、起底式摸排走访,对系统内推送数据逐一核实签收,完善各类场所信息上报。

(二)查漏补缺阶段(7月30日前)。对不在系统内的社会面小场所,及时采集信息录入系统,确保小场所信息采集全覆盖、无盲区。

(三)排查整治阶段(11月30日前)。11月30日前,各村(社区)需至少开展一次社会面小场所隐患排查集中整治行动,实现每个小场所全方位检查,对发现的问题隐患立行立改,对拒不整改或整改不力的及时上报,推动社会面小场所落实安全生产责任。

(四)长效治理阶段(12月1日后)。各村(社区)每季度开展不少于一次的全覆盖安全巡查,及时更新场所底数,排查上报安全隐患,指导回访隐患整改。同时督促各类小场所通过安全治理模块每月开展不少于一次消防、用火、用电、用气等全方面的安全自查,每日落实“五看”打卡检查。

附件:社会面小场所定义范围

附件

社会面小场所定义范围

社会面小场所主要指社会面沿街的“九小”场所、多业态混合生产经营场所、人员密集场所等,包括餐饮、旅馆、商超、社会服务、维修、医疗机构、教育培训机构、娱乐、仓储、小生产加工(家庭作坊)、再生物资回收与批发、其他等12类场所。社会面小场所原则上不包括江苏省工业企业安全生产风险报告系统录入企业,以及各级消防救援机构监管的一、二级消防安全重点单位。

一、餐饮

1.正餐:指在一定场所内提供以中餐、晚餐为主的各种中西式炒菜和主食,并由服务员送餐上桌的餐饮生产经营单位。

2.快餐:指在一定场所内或通过特定设备提供快捷、便利的餐饮生产经营单位。

3.饮料及冷饮:指在一定场所内以提供饮料和冷饮为主的 店铺,包括茶馆、咖啡馆、酒吧等。

4.餐饮配送:指根据协议或合同,为民航、铁路、学校、公司、机关等机构提供餐饮配送服务的生产经营单位。

5.外卖送餐:指根据消费者的订单和食品安全的要求,选

择适当的交通工具、设备,按时、按质、按量送达消费者,并提供相应单据的生产经营单位。

6.小吃:指提供全天就餐的简便餐饮服务,包括路边小饭馆、农家饭馆、流动餐饮和单一小吃等餐饮服务。

7.其他餐饮:指其他未列明的餐饮生产经营单位。

二、旅馆

1.旅游饭店: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评定的旅游饭店和具有同等质量、水平的饭店。

2.一般旅馆:指不具备评定旅游饭店和同等水平饭店的一般旅馆。

3.经济型连锁酒店:指以客房为唯一或核心产品,以连锁为经营模式,统一装修风格,统一服务标准,面向大众、价格经济、满足消费者在外出住宿时对安全、卫生、便捷等方面基本要求的并具有国际接待水准的有限服务型住宿企业。

4.民宿:指城乡居民及社会机构利用闲置房屋开展的住宿活动和短期出租公寓服务。

5.露营地:指在游览景区或其他地区,为自驾游、自行车  游客及其他游客外出旅行提供使用自备露营设施(如帐篷、房车)或租借小木屋、移动别墅、房车等住宿和生活场所。

6.其他旅馆:指包括电竞酒店等其他未列明的旅馆生产经 营单位。

三、商超

1.小市场:指经营生鲜、食品、日用品等大众化实用品的以小市场形式的生产经营综合体。

2.便利店:指以满足顾客便利性需求为主要目的,以小型超市形式的生产经营单位。

3.食品、饮品及烟草制品专售店:指专门经营粮油、食品、饮品及烟草制品的生产经营单位。

4.纺织、服装及日用品专售店: 指专门经营纺织面料、纺织品、服装、鞋、帽及各种生活日用品的生产经营单位。

5.文化、体育用品及器材专售店: 指专门经营文具、体育用品、图书、报刊、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数字出版物、首饰、工艺美术品、收藏品、照相器材及其他文化用品的生产经营单位。

6.医药及医疗器材专售店:指专门经营各种化学药品、生物药品、中药、医疗用品及器材的生产经营单位。

7.汽车、摩托车、电动自行车、自行车零配件和燃料及其  他动力销售店:指专门经营汽车、摩托车、电动自行车、自行车及其部件、零配件及燃料、燃气、汽车充电桩服务的生产经营单位。

8.家用电器及电子产品专售店: 指专门经营家用电器和计算机、软件及辅助设备、电子通信设备、电子元器件及办公设备的生产经营单位。

9.五金、家具及室内装饰材料专售店: 指专门经营五金用品、家具和装修材料的生产经营单位。

10.生活用燃料零售店:指从事生活用煤、煤油、酒精、薪

柴、木炭以及罐装液化石油气等专售的生产经营单位。

11.其他商超:指包括眼镜店、花店、渔具店、劳保用具店、礼品回收等其他未列明的商超生产经营单位。

四、社会服务场所

1.托儿所:指社会、街道、个人办的面向幼儿、少儿看护活动的生产经营单位。

2.民政服务机构:指面向老年人、残疾人、孤残儿童、生 活无着流浪儿童等人员提供专业化服务的生产经营单位,包括干 部休养所、养老院、精神康复中心、 康养中心、儿童救助中心等。

3.家政公司:指提供钟点工和居住在雇主家里的家政劳动者等的生产经营单位。

4.洗染店:指专营的干洗、湿洗生产经营单位。

5.理发及美容店:指专业理发、美发、美容、美甲、刺青纹身等服务的生产经营单位。

6.洗浴和保健养生场馆:指专业洗浴以及温泉、水疗等服务的生产经营单位。

7.摄影扩印广告场馆:指提供证件拍照、人像摄影、排版印刷、广告设计等服务的生产经营单位。

8.婚介婚庆服务单位:指婚姻介绍、婚庆典礼等服务的生产经营单位。

9.殡葬服务单位:指与殡葬有关各类服务的生产经营单位。

10.房产中介租赁公司:指提供房产咨询、评估、经纪、租赁等活动的生产经营单位。

11.邮局及快递服务站:指提供信件、印刷品、包裹、汇兑、 报刊发行等邮政单位,以及快递服务和其他寄递服务的生产经营单位。

12.其他服务单位:指包括月子中心、清洁服务店、宠物服务店、旅游服务公司、装饰装修公司、汽车租赁公司、人力资源服务外包、开锁服务等其他未列明的服务生产经营单位。

五、维修场所

1.汽车、摩托车、电动自行车、自行车等维修店: 指汽车修理厂及路边门店的专业修理生产经营单位,提供上油、充气、打蜡、抛光、喷漆、清洗、换零配件、出售零部件等服务,不包括汽车回厂拆卸、改装、大修的活动。

2.计算机和办公设备维修店:指提供计算机及各种办公设 备修理的生产经营单位。

3.家用电器修理店:指提供电视、音响等家用视频、音频产品,洗衣机、电冰箱、空调等日用电器维修的生产经营单位。

4.其他日用产品修理店: 指包括鞋和皮革修理、家具和相关物品修理等其他未列明的服务生产经营单位。

六、医疗机构

1.小医院:包括综合医院、中医医院、中西医结合医院、专科医院、疗养院等。

2.基层医疗卫生服务:包括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街道卫生院、乡镇卫生院、村卫生室、门诊部(所)等。

3.专业公共卫生服务:包括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专科疾病防治院(所、站)、妇幼保健院(所、站)、急救中心(站)、采供血机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等。

4.其他医疗机构:指包括健康体检、临床检验、医养中心等其他未列明的医疗机构。

七、教育培训机构

1.职业技能培训机构:指由教育部门、人社部门或其他政府部门批准举办,或由社会机构举办的为提高就业人员就业技能的就业前的培训和其他技能培训活动的生产经营单位。

2.体育培训机构:指提供球类、健身类等各类体育运动培训活动的生产经营单位,包括健身房等。

3.文化艺术培训机构:指提供音乐、美术、舞蹈等各类文化艺术培训活动的生产经营单位。

4.科技竞赛培训机构:指提供科技竞赛培训活动的生产经营单位。

5.学科类培训机构:面向中小学生开展学科类教学培训的机构。

6.成人助学助考机构:专升(转)本、成人高考、自学考试等辅导培训的机构。

7.教育辅助服务机构:指提供教育检测、评价、招生、出国留学等服务活动的生产经营单位。

8.其他教育机构:指包括宗教院校等其他未列明的教育机构。

八、娱乐场所

1.室内娱乐活动场所:指歌舞厅、电子游艺厅、网吧、棋牌室和其他提供室内娱乐活动的生产经营单位。

2.游乐园:指配有大型娱乐设施室外娱乐活动的生产经营场所。

3.剧本类活动场所:指提供密室逃脱、剧本杀等新兴娱乐活动的生产经营单位。

4.彩票店(站):指提供体育彩票、福利彩票和其他彩票服务的生产经营单位。

5.娱乐中介服务机构:指提供文化活动、体育表演等服务的生产经营单位。

6.其他娱乐场所:指其他未列明的娱乐生产经营单位,包括公园、海滩和旅游景点内小型设施的娱乐活动生产经营单位。

九、仓储场所

1.低温仓储场所:指储存经营冷藏冷冻物品等低温货物的生产经营单位,包括冷库等。

2.危险品仓储场所:指储存经营具有易燃易爆物品、危险化学品、放射性物品等能够危及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的物品的生 产经营单位,包括油气、危险化学品等仓储场所。

3.农产品仓储场所:指储存经营谷物、棉花等农产品的生产经营单位。

4.其他仓储场所:指包括物流公司、中药材仓储等其他未列明的仓储生产经营单位。

十、小生产加工厂(家庭作坊)

1.农副食品加工厂:指提供谷物磨制、饲料加工、植物油加工、制糖、屠宰和肉类加工、水产品加工和蔬菜、菌类、水果和坚果加工等的生产经营单位。

2.食品制造厂:指制造焙烤食品、糖果、巧克力及蜜饯、方便食品等的生产经营单位。

3.酒、饮料和精制茶制造厂:指制造酒类、饮料和精制茶等的生产经营单位。

4.纺织厂:指提供棉、麻、毛等纺织加工的生产经营单位。

5.纺织服装、服饰厂:指提供机织、针织和钩针等服装和服饰制造的生产经营单位。

6.皮革、毛皮、羽毛及其制品和制鞋厂:指提供皮革鞣制、皮革制品、毛皮鞣制及制品、羽毛(绒) 加工及制品和鞋业等制造加工的生产经营单位。

7.木材加工和木、竹、藤、棕、草制品厂: 指提供木材、人造板、木质制品和竹、藤、棕、草等制品制造的生产经营单位。

8.家具制造厂:指提供木质、竹、藤、金属、塑料等家具制造的生产经营单位。

9.造纸和纸制品厂:指提供纸浆制造、造纸、纸制品等制造的生产经营单位。

10.印刷和记录媒介复制厂:指提供印刷、装订及印刷相关服务的生产经营单位。

11.文教、工美、体育和娱乐用品制造厂:指制造文教办公用品、乐器、工艺美术及礼仪用品、体育用品、玩具、游艺器材及娱乐用品制造的生产经营单位。

12.化学原料和化学制品制造厂:指制造基础化学原料、肥 料、农药、涂料、油墨、颜料及类似产品、合成材料、专用化学产品、日用化学品的生产经营单位。

13.医药制造厂:指化学药品原料药制造、化学药品制剂制 造、中药饮片加工、中成药生产、兽用药品制造、生物药品制品制造、卫生材料及医药用品制造、药用辅料及包装材料制造的生产经营单位。

14.化学纤维制造厂:指制造纤维素纤维原料及纤维、合成 纤维、生物基材料的生产经营单位。

15.橡胶和塑料制品厂:指制造橡胶制品、塑料制品的生产 经营单位。

16.非金属矿物制品厂:指制造水泥、石灰和石膏,石膏、 水泥制品及类似制品,砖瓦、石材等建筑材料,玻璃和玻璃制品,玻璃纤维和玻璃纤维增强塑料制品,陶瓷制品,耐火材料制品,石墨及其他非金属矿物制品的生产经营单位。

17.金属制品厂:指制造结构性金属制品,金属工具,集装箱及金属包装容器,金属丝绳及其制品,建筑、安全用金属制品,搪瓷制品,金属制日用品和铸造及其他金属制品的生产经营单位。

18.通用设备制造厂:指制造锅炉及原动设备,金属加工机 械,物料搬运设备,泵、阀门、压缩机及类似机械,轴承、齿轮和传动部件,烘炉、风机、包装等设备,文化、办公用机械制造,通用零部件制造和其他通用设备的生产经营单位。

19.其他生产加工场所:其他未列明的生产加工生产经营单位。

十一、再生物资回收与批发单位

指将可再生的废旧物资回收,并批发给制造企业作初级原料 的生产经营单位。

十二、其他

1.宗教活动场所:指在政府宗教事务部门登记的宗教活动 场所。

2.种植园:指对各种农作物进行种植活动的场所。包括谷物种植,豆类、油料和薯类种植,棉、麻、糖、烟草种植,蔬菜、食用菌及园艺作物种植,水果种植,坚果、含油果、香料和饮料作物种植,中药材种植,草种植及割草等种植园。

3.林苗林木厂:指从事林木育种和育苗、造林和更新、森林经营、管护和改培、木材和竹材采运和林产品采集的生产经营单位。

4.养殖场:指为了获得各种畜禽产品而从事的动物饲养、捕捉活动的生产经营单位及利用海水或内陆水域进行各种水生动植物的养殖生产经营单位。

5.金融机构:指提供货币金融服务,资本市场服务,保险服务的金融机构。包括银行网点、农村合作社、信贷公司、典当行、证券公司、保险公司营业网点等。

6.法律服务场所:指提供律师及相关法律服务,公证服务和其他法律服务活动的场所。包括律师事务所等。

7.群租房:指将住宅通过改变房屋结构和平面布局,把房间分割改建成若干小间分别按间出租或按床位出租的场所。

8.其他:指其他未列明的生产经营单位。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