局属各事业单位,局机关各科室:
按照局安全生产委员会设立规则,结合全系统成员单位职责变更和人员变动情况,局安委办会同各成员单位编制了《局安全生产委员会机构设置及相关工作职责》,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常州市金坛区交通运输局
2024年8月14日
常州市金坛区交通运输局安全生产委员会机构设置及相关工作职责
一、区交通运输局安全生产委员会(以下简称:局安委会)组成人员
主 任:刘金保 区交通运输局党委书记、局长
副主任:罗 斌 区交通运输局党委委员、副局长(在外挂职,暂不参与分工)
俞云翔 区交通运输局党委委员、副局长
马国盛 区交通运输局党委委员、副局长
吴文杰 区交通运输局党委委员、副局长
戴小荣 区交通运输局党委委员、总工程师
成 员:陈 凯 局办公室主任、区港航事业发展中心主任
张慧玲 局组织人事科负责人
朱云 局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与法规科(行政服务科)科长
徐思凡 局工程管理科科长、区交通工程建设管理处主任
袁金芹 局公路管理科科长
高子淇 局运输管理科科长
薛 伟 局港航管理科科长
金 鑫 局财务审计科副科长
沈 捷 局科技信息科科长
华 平 区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大队长
张永浩 区公路事业发展中心主任
朱 俊 区运输事业发展中心主任
陆 云 区铁路事业发展中心主任
局安委会成员若发生变动,按照所在岗位实际到岗人员自动递补。
二、局安委会办公室组成
局安委会在局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与法规科(行政服务科)下设办公室,承担局安委会日常管理目标任务,负责统筹、协调、推进全行业综合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组成人员如下:
主任为局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与法规科(行政服务科)科长
成员为局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与法规科(行政服务科)工作人员
三、局安委会工作专职联络员
局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与法规科(行政服务科)、工程管理科、运输管理科、公路管理科、港航管理科等重点业务科室及局属各事业单位应明确1名安委会工作联络员,并及时报局安委会办公室备案。
四、局安委会主任安全生产职责
1.认真贯彻执行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区委区政府、市交通运输局关于安全生产的决策部署和指示批示精神,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律法规。
2.把交通运输安全生产纳入局党委会、局长办公会、局安委会议事内容,及时组织研究解决安全生产重大问题。在编制交通运输发展规划、年度重点工作任务中突出安全生产,履行交通运输行业安全生产领导责任。
3.在局领导分工中明确安全管理职责,督促落实“一岗双责”制度。明确局安委会成员单位安全管理职责,坚持把安全生产履职情况作为年度综合考核重要内容,纳入领导班子、领导干部述职报告内容。
4.领导局安全生产委员会工作,推动构建安全生产权力和责任清单、履职要点,保障交通运输安全工作经费预算,保障监管执法必需的人员、经费和车辆装备等,推动加强高素质专业化安全监管队伍建设。
5.把落实安全生产责任情况纳入局督查督办内容。重点时段、重大节假日、重要活动时赴一线开展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平时结合工作实际开展“四不两直”安全生产检查。
6.做好国家、省、市和区有关安全生产巡查或督查反馈问题整改工作,推进各项整改措施落地见效,完善长效机制,持续巩固提升。
7.履行交通运输系统综合治理领导责任,维护全系统社会治安、职工队伍和安全生产形势稳定。督促检查交通运输部门安全监管渎职、失职监察工作落实情况。
8.依法领导和组织交通运输重特大突发事件、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调查处理及信息公开工作。发生涉及交通运输的重大以上生产安全事故时,赶赴现场并依据职责指导抢险救援和应急处置。
五、局安委会分管安全副主任安全生产职责
1.组织制定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区委区政府、市交通运输局关于安全生产决策部署和指示批示精神、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律法规的具体措施。
2.协助局安委会主任督促局安委会成员单位落实市局关于安全生产的决策部署,组织梳理局领导班子成员安全生产重点工作清单,修订局安委会成员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职责清单。
3.协助局安委会主任统筹推进交通运输行业安全生产工作,负责领导局安全生产委员会日常工作,组织实施交通运输行业安全生产监督检查、考核等工作,协调解决重点难点问题。
4.组织实施交通运输重点领域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工作机制建设,组织开展交通运输行业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以及各类安全生产专项活动。
5.指导局安委办做好与上级安全、应急部门的请示报告、联络对接和信息上报工作,协调局安委会成员单位落实上级领导批办事项,及时协调各相关部门处置突发事件。
6.组织开展交通运输安全生产应急处置体系建设,发生涉及交通运输的较大以上生产安全事故或者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事件时,依法组织或者参与生产安全事故抢险和调查处理,组织开展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和督导整改措施落实。
7.视情约谈全区交通运输系统事故多发、风险突出、重大隐患整改不力的部门(单位)负责人。
8.在重点时段、重大节假日、重要活动时赴一线开展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平时结合工作实际开展“四不两直”安全生产检查。
9.协助局安委会主任做好国家、省、市和区有关安全生产巡查或督查反馈问题整改工作,推进各项整改措施落实见效,完善长效机制,持续巩固提升。
10.协助局安委会主任做好交通运输系统综合治理工作,维护全系统社会治安、职工队伍和安全生产形势稳定。督促检查交通运输部门安全监管渎职、失职监察工作落实情况。
六、局安委会分管各行业(领域)、部门(单位)副主任安全生产职责
1.组织分管行业(领域)、部门(单位)制定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区委区政府、市交通运输局关于安全生产决策部署和指示批示精神、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律法规的具体措施。
2.组织分管行业(领域)、部门(单位)健全和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将安全生产工作与业务工作同时安排部署、同时组织实施、同时监督检查。
3.指导分管行业(领域)、部门(单位)制定年度安全生产监督检查计划,从科技创新、法规标准、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资金装备等方面统筹加强和支持安全生产工作。
4.组织分管领域有序推进年度安全与平安交通建设重点工作,健全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机制。做好国家、省、市和区有关安全生产巡查或督查反馈问题整改工作,推进分管领域各项整改措施落实见效,完善长效机制,持续巩固提升。
5.在重点时段、重大节假日、重要活动期间,开展安全生产督查检查,平时结合工作实际开展“四不两直”安全生产检查。
6.分管行业(领域)、部门(单位)发生较大以上安全事故或者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事件时,赶赴现场并依据职责指导抢险救援和应急处置。视情约谈分管领域事故多发、风险突出、重大事故隐患整治不力的部门(单位)负责同志。
7.组织开展分管行业安全生产专项整治、目标管理、应急管理,查处各类违法违规生产经营行为等工作。
七、局安委会成员单位安全生产职责
(一)局办公室
1.负责区局机关内部安全管理,指导局属单位内部安全工作。
2.负责上级安全文件、信息流转,承担全系统机要、保密、档案等安全工作。
3.协助组织大型安全活动的开展和安全会议的召开。
4.指导协调全系统安全生产新闻报道工作,进一步加大宣传力度,对全系统安全生产工作实施舆论引导和监督。
(二)局组织人事科
1.落实区局及局属单位安全管理机构的设置工作,按局党委决议做好局机关安全管理人员的配备工作,指导局属单位配备德才兼备的安全管理人员。
2.协同相关部门做好行业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工作。
3.负责对交通运输部门安全生产工作、劳动保护工作实施群众监督。
4.参与有关单位职工职业病伤残和因病退养等级的鉴定工作。
5.组织或参与交通运输安全生产竞赛活动。
6.按照职责权限,会同相关部门对因失职、渎职造成安全生产责任事故的党员干部进行问责和党纪、政纪处分。
7.按照相关规定要求安排局党委中心组学习安全生产相关内容。
8.负责发挥好基层党组织战斗堡垒和党员先锋模范作用,积极推动交通运输安全生产的相关工作落实。
(三)局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与法规科(行政服务科)
1.组织贯彻落实国家、省、市、区综合性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政策、规划、标准规范、规章制度。
2.组织拟订区级交通运输综合性安全生产法规、政策、规划、标准规范、规章制度并监督实施。
3.负责重大安全生产活动(综合性安全检查、专项整治等)方案拟定、组织推进、督促检查。
4.负责会同局安委会各成员单位制定区局年度安全生产监督检查计划。
5.负责对局属各部门(单位)安全生产工作总体情况的监督检查和考核调研。
6.指导交通运输综合性安全生产的宣传教育和培训工作。
7.依法组织或参与交通运输安全生产事故的调查处理,会同相关部门督查事故调查处理和责任追究落实情况。
8.负责组织区局各类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的编制和修订,协调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
9.负责对接市局、区安委办,承担局安委办以及区综合交通运输安全专业委员会办公室日常工作。
10.负责对接区综合治理、反恐、内保、消防等部门,部署、协调、推动交通运输行业综合治理、维稳、反恐、消防等相关工作的开展。
11.指导交通运输安全相关法规、规范性文件的制定和合法性审查,指导交通运输安全执法工作。
12.指导交通运输行业安全信用管理和普法工作。
13.指导全区交通运输行业相关职能部门在行政审批中依法依规对涉及安全生产的事项进行审查。
(四)局工程管理科
1.在交通重点项目前期工作阶段,指导交通建设项目将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并将安全设施投资和安全生产费用纳入项目投资概算、招标文件。
2.在建设项目实施过程中,指导交通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安全管理与工程主体同步实施。
3.参与公路水运工程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考核管理工作。
4.参与职责范围内所辖交通建设市场程序相关的安全监管。
5.负责做好职责范围内公路、航道建设等许可管理中涉及的相关安全生产工作。
(五)局公路管理科
1.负责或指导全区职责范围内的公路路政、超限运输等许可管理中涉及的相关安全生产工作。
2.指导职责范围内公路交通运输基础设施及公路生命安全防护工程的管理、维护和安保工作。
3.参与公路行业的维稳工作。
(六)局运输管理科
1.指导道路运输行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2.指导道路运输经营者、营运车辆的许可管理。
3.指导道路运输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考核管理工作。
4.协助市局开展道路运输企业从业人员安全培训教育工作。
5.参与道路运输行业维稳相关工作。
(七)局港航管理科
1.负责或指导全区职责范围内的涉航、涉港等基础设施的许可管理。
2.指导港口危险货物经营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考核管理工作。
3.负责开展所辖水域内港口企业船舶装卸的申报审批,可能影响通航安全的作业或活动的许可管理以及相关监督检查工作。
4.指导船型标准化和防治船舶污染监督管理中的安全工作。
5.负责或指导港口危险货物装卸作业人员资质管理工作。
6.参与港口行业的维稳工作。
(八)局财务审计科
1.负责区局安全工作经费保障,并监督使用。
2.指导全区交通运输安全经费使用的审计工作。
(九)局科技信息科
组织指导交通运输安全管理科技项目攻关、成果验收(鉴定)和推广应用,为全区交通安全生产工作提供科技支持和保障。
(十)区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1.贯彻落实上级交通运输行业综合执法领域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政策、规划、标准规范、规章制度。
2.负责职责范围内交通运输行业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行政执法和监督管理。
3.参与交通运输行业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负责内河通航水域水上交通事故的调查处理和分析工作,参与公路、港口、公路水运工程等事故的调查处理。
4.负责交通运输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举报的受理和处置。
5.参与交通运输行业综合治理、维稳、反恐、消防工作的组织实施和应急处理。
6.完成区局安委会(办)安排的其他安全工作。
(十一)区公路事业发展中心
1.协助市公路中心做好职责范围内普通国省干线公路路政事务性工作和行政许可事项前的事务性工作;承担全区县道行政许可事项前的事务性工作;
2.协助市公路中心开展职责范围内普通国省道公路基础设施运行安全的系统内监督管理,以及职责范围内普通国省道公路建设、养护过程中施工安全的系统内监督管理;开展县道基础设施运行安全的系统内监督管理,以及县道公路建设、养护过程中施工安全的系统内监督管理;参与指导农村公路建设、养护施工过程中的安全管理。
3.协助市公路中心开展职责范围内普通国省道公路基础设施的安全检查,以及事故隐患排查、整改的系统内监督管理;开展县道基础设施的安全检查,以及事故隐患排查、整改的系统内监督管理;参与指导农村公路基础设施的安全检查、事故隐患排查。
4.承担或指导职责范围内公路行业应急基地的规划建设管理和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及管理。
5.负责职责范围内公路生命安全防护工程建设,对临水临崖、连续下坡、急弯陡坡、交叉路口等事故易发路段按照规范标准设置公路交通安全设施。
6.完成区局安委会(办)安排的其他安全工作。
(十二)区运输事业发展中心
1.参与道路客运、货运、维修、驾培的行政许可、行政确认、其他行政权力等相关行政审批事项和安全生产的审查工作,并提出意见。
2.参与客运、货运、维修、驾培等行业事务性工作的安全管理,以及事故隐患排查、整改的系统内监督管理。
3.承担或指导客运、货运、维修、驾培等行业的规划管理和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及管理。
4.完成区局安委会(办)安排的其他安全工作。
(十三)区港航事业发展中心
1.承担涉及港口、航道的行政许可、行政确认、其他行政权力等相关行政审批事项的符合性审查工作,依法依规对涉及安全生产的事项进行审查并提出审查意见。
2.负责港口公用基础设施,航道等基础设施运行安全的系统内监督管理。
3.组织开展港口公用基础设施和航道基础设施的安全检查,以及事故隐患排查、整改的系统内监督管理。
4.承担或指导航道应急基地的规划建设管理和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及管理。
5.完成区局安委会(办)安排的其他安全工作。
(十四)区交通工程建设管理处
1.依法依规承担建设单位或建设管理单位的安全生产职责。
2.参与有关工程施工安全生产事故的调查处理。
3.完成区局安委会(办)安排的其他安全工作。
(十五)区铁路事业发展中心
1.按照职责权限参与铁路建设安全生产监管相关工作。
2.完成区局安委会(办)安排的其他安全工作。
八、局安委会专业委员会
参照省交通运输厅安委会关于专业委员会的组建文件,结合区交通运输安全生产工作特点,组建局安委会公路、道路运输(公共交通)、水上交通(水路运输)、港口等专业委员会,分别在局公路管理科、局运输管理科、区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局港航管理科、区港航事业发展中心设置对应专委会办公室,在局安委会的领导下开展工作,相关机构设置及具体职责参照上级要求另行发文明确。
附件:局安全生产委员会工作规则
附件
局安全生产委员会工作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全面推动局安委会工作制度化、规范化建设,进一步明确局安委办工作职责,推动交通运输安全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意见》《江苏省安全生产条例》以及《江苏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工作规则》《常州市安全生产专业委员会工作规则》等法律、文件、制度有关规定,结合我局安全生产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局安委会是交通运输局安全生产工作的议事协调机构,不代替局有关职能部门的安全监督管理职责;局安委会成员单位承担各自相应的安全监督管理职责;局安委办负责局安委会日常管理工作。
第三条 以局或局安委会名义开展的全区交通运输安全生产监督检查以及各类专项行动、整治、考核等重点工作,由局安委办负责组织实施。
第四条 局安委会成员单位依据各自安全职责,开展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并按照局安委会及局安委办部署要求,严格贯彻落实、协调配合,切实抓好工作落实。
第二章 主要职责
第五条 局安委会主要工作职责:
1.传达贯彻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区委区政府、市交通运输局关于安全生产工作的决策部署,指导协调全区交通运输系统安全生产工作。
2.研究提出全区交通运输系统安全生产工作的重大政策和工作措施。
3.分析和掌握全区交通运输系统安全生产形势,研究解决安全生产工作中的重大问题,提出改进工作的意见和措施。
4.监督检查、指导协调局安委会成员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
5.完成区安委会(办)下达的工作任务和局党委、行政交办的其他安全生产工作。
第六条 局安委办主要工作职责:
1.研究提出全区交通运输系统安全生产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工作措施的建议。
2.指导协调局安委会成员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
3.协调组织全区交通运输系统安全生产监督检查、考核,督促相关单位落实整改重大事故隐患和突出问题。
4.参与研究有关部门、科室在产业政策、资金投入、科技发展、综合治理等工作中涉及安全生产的相关工作。
5.依法组织或参与全区交通运输重特大事故或有较大社会影响的事故调查处理和办理结案工作;组织或参与协调重特大事故应急处置工作。
6.承办局安委会举办的会议和活动,督促、检查局安委会会议决定事项的贯彻落实情况。
7.及时向局安委会报送相关工作动态信息。
8.承办局安委会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七条 局安委会成员单位主要工作职责:
l.认真贯彻执行党中央、国务院和部、省、市、区有关安全生产工作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指示、决定。
2.认真贯彻落实局安委会(办)部署的工作任务,制定的工作措施和工作要求。
3.依照法律法规和局安全生产工作职责的有关规定,认真执行相关制度规范,制定并组织实施年度安全生产工作计划,依法履行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职责。
4.支持、配合和参加局安委会(办)及其他成员单位组织开展的与本单位职责相关的安全生产宣传教育、政策研究、督查检查等工作。
5.采取有力措施,确保本单位及所管行业(领域)完成局安委会下达的各项工作任务和考核指标。
6.定期向局安委会报告本单位及所管行业(领域)安全生产工作情况和工作信息。
7.完成局安委会(办)交办的其他安全生产工作。
第八条 局安委会成员单位联络员主要工作职责:
局安委会重点成员单位设联络员一名,由成员单位中实际承担安全生产工作职能的科室人员担任。
1.负责本部门(单位)与局安委办之间的日常工作联系和协调事宜。
2.及时报送本部门(单位)及所管行业(领域)安全生产工作信息和动态。
3.按要求及时、准确上报本部门(单位)及所管行业(领域)安全生产有关统计数据。
4.承办局安委办交办的其他安全生产工作事项。
第三章 工作制度
第九条 安全工作例会制度:
1.全区交通运输系统安全生产工作会议。主要议题:对年度工作、重大活动进行动员部署、总结表扬。会议由主任或副主任根据需要提出。局安委会成员部门(单位)参加。每年度至少召开一次。
2.局安委会会议。主要议题:总结工作,分析形势,研究确定下一步工作重点和措施。会议由主任或副主任主持召开,会议议题由主持人确定。局安委会成员部门(单位)参加。局安委会会议原则上每季度召开一次,可与局务会或者安全专项工作会议合并召开。
3.局安委会专题会议。主要议题:阶段性工作部署,研究确定交通运输安全工作专题事项,协调解决重点行业领域安全生产突出问题、重大隐患以及具体工作措施,部署专项重点工作。会议由主任、副主任根据全区交通运输系统安全生产形势任务需要和省、市、区安委会部署适时召开。
局安委会全体会议和局安委会专题会议应当在会议结束后形成纪要,经主任或副主任审核后,印发有关单位。
第十条 督查检查制度:
重点对局安委会成员部门(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进行督促、检查和指导,也可随机抽查企业,倒查主管部门及其有关行业管理机构安全生产监管职责履行情况。
1.综合性安全生产大检查。结合季节性事故防范、重大活动、重要节假日和年度重点工作,全系统安全生产大检查原则上每年不少于一次。由局安委办组织,局安委会成员部门(单位)具体实施。
2.专项安全检查。对交通运输专项安全生产工作进行安全检查,原则上每年不少于一次。由局安委办或局安委会成员单位组织实施,可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对各行业领域安全工作开展情况进行专项检查。
督查检查应当形成专题报告,报局安委会,同时抄告相关局安委会成员部门(单位)。
第十一条 挂牌督办制度:
按照《常州市金坛区交通运输业安全生产重要工作事项督办制度》,局安委会每年对重大事故隐患、造成较大社会影响的事故、监督检查中发现的严重违法行为、阶段性重点工作推进等重要事项实行挂牌督办;督促相关单位限期进行整改或查处,及时公告督办结果,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二条 责任约束和考核奖惩机制:
1.一岗双责制度。局安委会成员单位主要负责人是单位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对本部门(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成员单位其他分管负责人在履行岗位业务工作职责的同时,按照“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原则分管相关业务的安全生产工作。
2.安全生产约谈制度。严格按照《常州市金坛区交通运输行业安全生产约谈实施办法》明确的触发约谈机制的情形规定,由局安委会(办)适时发出预警通报,并视情对涉及单位的负责人及相关负责同志进行约谈。对于因安全生产“一岗双责”履职不到位、失职、渎职发生严重生产安全事故的,按照“四不放过”原则,严肃进行责任倒查,移交相关部门依法追究有关人员和领导的责任。
3.年度考核制度。局安委办将上级部门下达的控制指标进行细化,分解到局安委会各相关成员部门(单位),纳入区交通运输局对各部门(单位)的考核,对考核结果为优秀的予以表扬。
4.一票否决制度。严格安全生产行政责任追究,对当年度发生重大及以上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的;未能实现安全生产控制指标的;瞒报、谎报生产安全事故的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实行安全生产考核“一票否决”,并抄报相关实施考核的部门(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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