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切实加强建筑垃圾管理,促进建筑垃圾收集、运输、处置规范运行,推进无废城市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江苏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江苏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常州市建筑垃圾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区城管局组织起草了《常州市金坛区建筑垃圾收集运输和处置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您可以在2024年7月5日之前将自己的意见或建议以邮寄或邮件等方式提交。感谢支持!
1.电子邮箱:jtcg82352832@163.com;
2.邮寄地址:常州市金坛区城市管理局办公室(金坛区清风路1号);
3.联系电话:0519—82352832。
附件:常州市金坛区建筑垃圾收集运输和处置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
常州市金坛区城市管理局
2024年6月20日
常州市金坛区建筑垃圾收集运输和处置管理
规 定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切实加强建筑垃圾管理,促进建筑垃圾收集、运输、处置规范运行,推进无废城市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江苏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江苏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常州市建筑垃圾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区行政区域内建筑垃圾的源头减量、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等处理活动以及相关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建筑垃圾,是指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和拆除各类建筑物、构筑物、管网等,以及居民装饰装修过程中产生的弃土、弃料和其他固体废物,包括工程渣土、工程垃圾、拆除垃圾、装修垃圾等。
第三条 建筑垃圾管理遵循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以及谁产生谁负责的原则,构建统筹规划、政府主导、属地监管、分类处理、全过程监管的管理体系。
第四条 区城市管理部门负责对建筑垃圾的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实施监督管理。
区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负责对房屋建筑、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现场的建筑垃圾管理工作进行监督,配合做好建筑垃圾管理的其他相关工作。
区交通运输、水利部门负责对交通、水利工程施工现场的建筑垃圾管理工作进行监督,配合做好建筑垃圾管理的其他相关工作。
金坛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负责建筑垃圾运输车辆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配合做好建筑垃圾管理的其他相关工作。
区发展和改革、自然资源和规划、应急管理、金坛生态环境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建筑垃圾管理相关工作。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做好本辖区内建筑垃圾的管理工作,加强日常巡查,及时发现、制止违法行为,将建筑垃圾管理工作所需经费纳入预算。
第五条 建筑垃圾实行分类收集、分类贮存、分类运输和分类处置。
第六条 建立建筑垃圾联单管理制度,对建筑垃圾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等实施全过程监督管理。
第七条 产生建筑垃圾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承担建筑垃圾处理费用。
第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倾倒、抛洒或者随意堆放建筑垃圾,不得将危险废物、工业固体废物、生活垃圾等混入建筑垃圾。
第二章 收集管理
第九条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在本辖区内至少设置一处建筑垃圾分拣转运场所,以满足本区域内建筑垃圾集中堆放需求。
建筑垃圾分拣转运场所的设置应根据本辖区内建筑垃圾产生量等实际情况,因地制宜利用闲置厂房、待建地块等合适场地,按照《建筑垃圾处理技术规范》(CJJ/T134-2019)的要求,进行科学规划并建设。
设置的建筑垃圾分拣转运场所,应当符合生态环境保护、安全生产、市容环境卫生管理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并安排专人负责运行管理。
第十条 已建的住宅小区、公共场所、经营场所等区域的管理单位、产权单位、经营单位等应当因地制宜设置建筑垃圾密闭式收集点,并应采取有效的防尘、防渗、降噪措施。确因客观条件限制无法设置建筑垃圾收集点的,由所在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指定建筑垃圾收集场所。
新建、改建、扩建的住宅小区、公共场所、经营场所等建设项目,应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以及环境卫生工程项目规范等相关强制性标准,配套建设建筑垃圾收集点,并与建设项目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验收、同时交付使用。
第十一条 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在工程招投标文件和施工合同等文件中,明确施工现场建筑垃圾管理的具体要求和措施。
建设、拆迁、改造等项目工程施工单位应当编制建筑垃圾处理方案,报区城市管理部门备案。处理方案应当包括建筑垃圾分类收集、堆放要求、污染防治措施、回收利用等内容。按要求做好工地围墙(围挡)设置、出入路口路面必须硬化,配置规范的冲洗设施设备、过水池、沉淀池等防污设施,同时安装视频监控设备等。
第十二条 因装饰、装修等产生建筑垃圾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采用袋装化方式并按照物业管理单位指定的建筑垃圾收集点统一投放,不得凌空抛掷和随意堆放,不得将生活垃圾、绿化垃圾等混入建筑垃圾收集点。
建筑垃圾收集点管理主体应当及时组织清运,做好收集点的日常保洁,保持收集点及周边环境整洁。
第三章 运输管理
第十三条 个人不得从事建筑垃圾运输经营业务。单位从事建筑垃圾道路运输的,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
(二)所有从事建筑垃圾运输的单位及车辆实行“七统一、一必须”管理制度。“七统一”是指统一密闭装置、统一安装顶灯、统一单位标识、统一外观颜色、统一放大车辆号牌、统一安装安全警示标识、统一安装定位系统;“一必须”是指建筑垃圾运输单位及车辆必须纳入本区进行统一备案管理;
(三)新运输单位及车辆备案,须自有 5 辆以上并符合“七统一”标准的新型智能环保车或新能源车;
(四)已备案运输单位新增建筑垃圾运输车辆必须为符合“七统一”标准的新型智能环保车,且为该公司自有。
目前已在区城市管理部门备案的建筑垃圾运输车辆,确实因需要进行车辆过户转让的,需受让单位持有效证件至区城管局备案。
第十四条 从事建筑垃圾道路运输的单位是运输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其主要负责人是道路交通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应严格遵守安全管理有关规定。
第十五条 实行建筑垃圾运输限时和禁区管理,公安机关交通管理等部门根据有关规定和实际情况确定建筑垃圾运输时限和禁区范围。
第十六条 建筑垃圾运输单位及车辆应当按照有关部门依法核定的运输车辆、时间、路线和消纳场所规范运输处置建筑垃圾。
第十七条 运输单位从事建筑垃圾运输时,车辆必须保证净车出场、净车上路、密闭运输,并随车携带核准文件到指定场所消纳。
运输单位在建筑垃圾运输过程中造成道路、公共场所污染的,应及时组织自行清理。不具备清理能力的,可委托有资质的环卫企业清理。未及时清理的,由区城市管理部门安排有资质的环卫企业清理,清理道路、公共场地的费用由造成污染的责任单位承担。
第十八条 区城市管理、公安机关交通管理、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等相关职能部门应当联合制定全区建筑垃圾运输考核办法,严格加强考核管理,落实考核结果运用。
第四章 处置管理
第十九条 单位和个人处置建筑垃圾,必须向区城市管理部门提出许可申请,经核准取得《金坛区建筑垃圾处置证》后,方可按要求处置建筑垃圾。
区城市管理部门应当将建筑垃圾处置核准信息及时推送给属地相关部门。
第二十条 单位或个人申请办理建筑垃圾处置审批手续时,需提交以下材料:
(一)项目建设施工许可手续,“五通一平”容缺办理时除外;
(二)建筑垃圾运输合同;
(三)建筑垃圾消纳合同;
(四)需要进入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限制通行、禁止通行区域运输的,还应当提交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批准文件。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域内村(社区)或个人因土地复垦、圩堤加固、修路筑基等实际需求综合利用建筑垃圾,在办理建筑垃圾处置审批手续时还需提交经所属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盖章同意的相关证明材料。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对建筑垃圾的来源、类别、数量以及项目用地性质、污染防治等进行全过程审核与监管。
第二十一条 建筑垃圾按工程渣土、工程垃圾、拆除垃圾、装修垃圾进行分类收集、分类处置。
工程渣土根据土层、类别、特性确定用途,可用于工程回填、土地复垦、矿山修复、道路建设、园林绿化等。
工程垃圾主要为道路开挖、场所改造、建筑施工等项目工程中产生的废弃物,主要有废弃混凝土碎片、杂土、砂石、碎砖瓦块、沥青混合料等,鼓励工程施工单位在施工现场采取直接回用、堆景造景、场地平整、修路筑基等方式进行就地综合利用;不具备就地利用条件的,应当委托有资质的企业进行资源化处置。
拆除垃圾主要为砖和石头、混凝土、木材、塑料、石膏和灰浆、金属等几类。根据其特性,在对拆除垃圾进行分拣分类的基础上,将可回收等材料进行回收再利用或出售,剩余的废弃物中有机物送垃圾焚烧电厂处置,其他固体废物可采取硬化场地平整、修路筑基等方式进行综合利用,也可委托有资质的企业进行资源化处置。
装修垃圾必须进资源化处置单位进行处置,不得直接填埋处置和简易堆存。
第二十二条 金坛区域内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场所的安全生产条件、污染防治措施等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建筑垃圾再生产品应当符合国家相关产品质量标准。
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场所应当如实记录建筑垃圾的来源、种类、贮存量、生产加工量、尾渣、轻物质流向等相关信息,分选出来的有害垃圾交由有资质的危险废物处置单位处置,轻物质可交由垃圾焚烧厂焚烧处置,并接受区城市管理部门的监督。
第二十三条 区国有资金投资建设的房屋建筑工程的室外工程中,散水、坡道、台阶、挡墙、花池、围墙等部位应优先采用建筑垃圾再生产品进行建造。市政道路工程的路基、沟槽、基层、垫层使用砂粉骨料时,应优先采用建筑垃圾再生产品。
鼓励其他建设工程使用建筑垃圾再生产品。
第二十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未经核准的消纳场所卸载建筑垃圾,本项目范围内自产自消的除外。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土地使用权单位应当加强对建筑垃圾临时消纳场所和收储、征收地块的管理。
第二十五条 建筑垃圾产生单位和个人、运输单位、处置单位应当按照联单信息核对确认建筑垃圾的来源、种类和数量等信息无误后方可运输消纳处置建筑垃圾;联单经各方签字确认后,各方自行留存一联备份,并将剩余联单交区城市管理部门存档。
第二十六条 本区建筑垃圾原则上在金坛区范围内消纳处置,对产生量超出本区处置能力确需跨区消纳的,应由区城市管理部门与消纳地城市管理部门会商同意后方可依法实施。
第二十七条 未经区政府或区政府授权的部门同意,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消纳处置本区外来建筑垃圾。本区建筑垃圾资源化处置单位确因生产需要的除外。
第五章 执法监督
第二十八条 区城市管理部门牵头建立建筑垃圾联合执法机制,建立工地开工联合勘查审批制度,开展经常性检查、常态化执法,形成部门联动、各方配合的联合执法机制。
第二十九条 区执法部门应加强执法检查,依法依规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并通报相关部门,追溯源头,追究责任主体的相关责任。
第三十条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在建筑垃圾处置管理过程中违反本规定的,按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一条 负有建筑垃圾管理职责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建筑垃圾管理工作中不履行管理职责、监管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以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区纪委、监委依法依规进行查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本规定自2024年 月 日起施行。2017年4月27日金坛区人民政府印发《金坛区城区建筑垃圾管理暂行办法》(坛政规〔2017〕1 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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