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园区管委会、度假区管理办,区各办局,各区管国有企业、区直属单位:
《常州市金坛区关于进一步加强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管理的实施意见》已经区政府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政府
2024年4月10日
(此件公开发布)
常州市金坛区关于进一步加强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管理的实施意见
为进一步加强金坛区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管理工作,切实提升全区城镇污水收集处理效能和安全稳定运行保障水平,根据《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管理办法》(2022年修订)、《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城市污水处理能力建设全面提升污水集中收集处理率的实施意见》(苏政办发〔2022〕42号)等要求,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为指导,以持续改善水生态环境质量为核心,充分结合城镇污水处理提质增效工作,建立健全科学高效、权责清晰、管理规范的城镇污水排放监管体系,有效防控水环境风险,切实提升城镇污水收集和处理效能,为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提供有力支撑。
二、适用范围
本意见适用于向城镇排水设施排放污水的工业、建筑、餐饮、医疗等企业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以下简称“排水户”)的管理。
三、基本原则
(一)宽进严管。排水户实行分级分类管理,优化排水许可办理流程,突出事后管理,强化排水户排水行为日常巡查和监管。
(二)分质分类。严格落实工业废水与生活污水分类收集分质处理的要求,规范工业企业废水排放行为,提升城镇污水收集和处理效能。
(三)雨污分流。通过加强排水设施建设方案审核、排水设施专项验收,有效保障排水户地块内部排水管网雨污分流到位。
(四)优质服务。优化营商环境,提升服务质量,实施帮代办全流程服务,逐步推行排水许可不见面审批。
四、分级分类标准
排水户主要分为下列五类:
(一)工业类排水户
1.生活类工业排水户:仅产生生活污水的工业企业。
2.一般工业排水户:生产废水中不含氟化物、重金属、高盐等难降解、有毒有害污染物且排放量小于200吨/日的工业企业。
3.重点工业排水户指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工业企业:
(1)排放的生产废水含氟化物等污染物,影响城镇污水处理厂出水水质的,重点关注光伏、电池、表面处理等企业;
(2)排放的生产废水含硫酸根、氯离子等高浓度盐分,会加剧污水收集管网腐蚀的,对城镇污水处理厂造成潜在冲击的,影响尾水资源化利用的,重点关注化工、表面处理等企业;
(3)排放的生产废水含汞、镉、铬、铅、镍等重金属,对城镇污水处理厂生化系统中的微生物有抑制作用,影响污泥活性和资源化利用的,重点关注有电镀、化学镀、转化处理、酸洗及冶金等工艺的企业;
(4)排放的生产废水含氰化物、苯酚类、芳香烃类等有毒有害难生物降解污染物,对城镇污水处理厂生化系统有较大影响的,重点关注化工、制药、印染等企业;
(5)有生产废水产生,通过委外处置、循环利用等方式实行零排放的;
(6)生产废水排放量大于200吨/日的;
(7)排放的生产废水中含对区域内国省考断面、水源地等敏感水体影响较大的特征污染物的;
(8)排放的生产废水影响城镇污水集中收集处理设施稳定运行的;
(9)其他被相关部门列入重点排污单位的。
4.优先准入工业排水户:生产废水含优质碳源、可生化性较好、不含其它高浓度或有毒有害污染物的发酵酒精、白酒、啤酒、味精、制糖工业,淀粉、酵母、柠檬酸工业以及肉类加工等制造业工业企业。
(二)医疗类排水户
医院、诊所、疗养中心等医疗卫生机构。
(三)生活类排水户
规模较大的酒店、餐饮业、商业综合体等非居民排水户。
(四)建筑类排水户
施工建筑面积大于300平方米、施工期限超过1个月,需要向城镇排水设施临时排放污水的施工工地(装修工程除外)。
(五)小规模零散类排水户
小规模零散类排水户指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排水规模较小的农贸市场、餐饮业、洗车业、洗浴业、洗涤业、小旅馆业等非居民排水户:
1.排水量小于5吨/日;
2.营业面积小于500平方米的餐饮业;
3.营业面积小于1000平方米的小经营户;
4.建筑面积小于3000平方米的纯旅馆、浴室、洗车场、办公用房。
五、排放标准和建设要求
(一)排水户排水水质应符合《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GB/T31962)、相关行业标准、城镇污水处理厂进水浓度设计要求以及其他相关水污染排放要求。
(二)新建冶金、电镀、化工、印染、原料药制造、光伏等工业企业排放含氟化物、重金属、难生化降解、高盐废水的,不得排入市政排水管网。
垃圾填埋场渗滤液、有毒有害影响城镇污水处理厂稳定运行的废水以及易燃易爆影响市政排水系统运行安全的废水不得排入市政排水管网。
(三)工地内的雨水或者地下水、工业生产产生的空调冷凝水、游泳池换水或者检修泄水、景观水体出水、温泉池排水可以直接或经预处理后,水质指标达到《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中当地水域功能类别对应排放标准或以上的,可排放至雨水管网或者自然水体。
新建工业企业排放的循环冷却水、以自来水为水源的制纯水浓水等低浓度清下水及其它可生化性污染物浓度过低的废水,不宜排入城镇污水处理厂。
(四)排水设施建设的方案、设计、检测和测绘应符合《区政府办公室关于规范全区排水设施建设管理的指导意见》(坛政办发〔2020〕48号)、《污水排入城镇污水管网排放口设置技术规范》(DB3204/T1024)以及其他相关规范和建设技术要点的要求。
(五)排水户按要求安装流量计和水污染物在线监测仪的,应将监测数据上传至住建部门(以下简称“排水主管部门”)监管平台,并根据生态环境部门相关管理要求与其共享。
六、接管办理
(一)新建、改建、扩建的工业类、医疗类、生活类排水户接管主要分为排水接管意向办理、排水设施方案审核、排水设施专项验收、污水处理合同签订以及排水许可发放等五个环节:
1.排水接管意向由排水户向城镇污水处理一体化运营单位(以下简称“运营单位”)申请办理,运营单位对排水户排水水质、水量等进行初步审核,审核通过后与排水户签订排水接管意向书;
2.排水设施方案由排水户委托有资质的单位设计,并组织方案审核,同时邀请运营单位参与;
3.排水设施专项验收由排水户自行组织,同时邀请运营单位参与;
4.验收通过后,排水户与运营单位签订污水处理合同,并由运营单位同步接驳通水。重点工业排水户应在签订正式污水处理合同前,签订临时污水处理合同试行半年;
5.污水处理合同签订后,由排水户向排水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并可委托运营单位实施帮代办全流程服务,运营单位开展资料审查工作,经排水主管部门复核后发放《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相关资料见附件1。
(二)建筑类排水户应根据相关规范和要求进行临时排水设施的建设,并邀请运营单位参与验收,验收通过后由排水户向排水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并可委托运营单位实施帮代办全流程服务,运营单位开展资料审查工作,排水主管部门经复核后发放《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许可期限不得超过施工期限,相关资料见附件2。
(三)小规模零散类排水户接管由经营主体向属地政府申请办理接管备案手续,相关资料见附件3。属地政府结合《常州市金坛区新开餐饮店帮代办服务指导意见(试行)》(坛行审〔2024〕1号)相关要求,实施帮代办全流程服务。
(四)积极推进工业废水与生活污水分质处理工作,根据《江苏省工业废水与生活污水分质处理工作推进方案》开展技术评估(以下简称“评估”)。
1.评估认定整改后可以接入城镇污水处理厂的现有接管排水户,应根据评估结果及整改要求进行整改,雨污分流改造和排水设施建设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文件规范要求,并申请办理或变更《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
2.评估认定不能接入城镇污水处理厂的现有接管排水户,在认定之日起应退出城镇污水处理厂,原污水处理合同自行终止,排水许可同步注销。对于暂不具备退出条件的,在整改过渡期,经运营单位确认后可签订临时污水处理合同,其收费标准根据其排放水量、水质协商决定,原则上合同期限不超过一年。
七、职责分工
(一)区住建局是全区城镇排水和污水处理行业主管部门,负责全区范围内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的管理工作,负责组织起草排水设施建设技术要点等相关规范性文件,负责对运营单位的日常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和考核,负责对排水户排水行为实施监督检查。
(二)属地政府负责履行属地监管责任,充分发挥网格化管理优势,结合全区“危污乱散低”和“五乱”治理专项行动,强化排水户日常巡查管理。
1.发现污水乱倾倒、烹饪油烟排入排水管网等违法违规行为,属地政府应根据《江苏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管理办法》等规定依法进行管理;发现工业企业违法排水或危及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安全运行的突发事件,应及时告知运营单位并上报排水主管部门和生态环境部门。
2.定期向排水主管部门报送小规模零散类排水户接管备案清单,同步抄送运营单位。
(三)运营单位负责全区城镇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厂、网、站”的统一建设和运营,负责根据排水户排水特性制定有针对性的监测方案,落实网格化巡查制度,对排水户的排水行为进行合同履约管理。
1.加强合同管理。运营单位在巡查检查中发现排水户排放水量超过合同限值或者超过用水量的,或排放水质超过合同限值的,严格执行违约条款,并提出限期整改要求,排水户逾期未整改或情节严重的应上报排水主管部门和生态环境部门依法依规进行处置。
2.强化档案管理。运营单位应建立详细的排水户管理档案,实行“一户一档”管理制度,排水户档案保存期限不少于5年。
3.提升服务意识。运营单位应为排水户在排水设施的建设、运维和业务办理等方面提供全方位指导和服务。
4.规范收费管理。运营单位可结合污水处理成本,根据排水户排放水量、水质及特征污染物因子,在合同中明确实施差别化管理和收费。运营单位依据污水处理合同收取的相关费用应专项用于污水处理设施的运维和管理,不得挪作它用。
本意见自2024年6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9年5月30日。
附件:1.工业类、医疗类、生活类排水户申领排水许可证清单
2.建筑类排水户申领排水许可证清单
3.小规模零散类排水户申办接管备案清单
附件1
工业类、医疗类、生活类排水户
申领排水许可证清单
工业类、医疗类、生活类排水户申请领取排水许可证,应当如实提交下列材料:
1.排水许可申请表;
2.排水户内部排水管网、专用检测井、雨污水排放口位置和口径的图纸及说明等材料,包括但不限于排水管网视频检测报告,规范、完整的视频检测影像资料,有管网修复工程的应提供修复前后对比报告及视频影像资料;
3.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设污水预处理设施的有关材料,包括但不限于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相关资料、污水预处理工艺设计方案、工艺流程图、设施竣工验收证明等;
4.排水隐蔽工程竣工报告,或者排水户承诺排水隐蔽工程合格且不存在雨水污水管网混接错接、雨水污水混排的书面承诺书;
5.排水水质符合相关标准的检测报告或者排水水质符合相关标准的书面承诺书,重点工业企业应当提供包含主要特征污染物检测指标的检测报告;
6.按规定安装流量计、在线监测设备的,提供相关材料,包括但不限于采购安装合同、设备合格证等;
7.申请人身份信息材料,企事业单位提供营业执照,个人提供居民身份证。
注:以上资料需盖申请人公章,个人需签字确认,复印件需注明与原件一致。
授权他人代办的应提供授权委托书及被委托人的身份证(复印件)。
变更申请的仅需提供申请表和变更相关材料,延期申请的仅需提供申请表和近3个月的水量、排水水质合格的相关材料。
相关材料在意向办理、方案审核、专项验收和合同签订等环节已提交的无需重复提交。
附件2
建筑类排水户申领排水许可证清单
建筑类排水户申请领取排水许可证,应当如实提交下列材料:
2.建设工程施工期间临时排水平面布置图;
3.排水户承诺排水隐蔽工程合格且不存在雨水污水管网混接错接、雨水污水混排的书面承诺书;
4.排水水质符合相关标准的书面承诺书;
5.建设工程许可资料(复印件)。
注:以上资料需加盖申请人(建设单位)公章,复印件需注明与原件一致。
变更申请的仅需提供申请表和变更相关材料,延期申请的仅需提供申请表和工期延期的相关材料。
附件3
小规模零散类排水户申办接管备案清单
小规模零散类排水户申请办理接管备案,应当如实提交下列材料:
1.接管备案申请表;
2.申请人营业执照、法人身份证(复印件);
3.排水设施示意图;
4.预处理设施相关材料。
变更申请的仅需提供申请表和变更相关材料,延期申请的仅需提供申请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