局属各单位、机关各科室:
现将《常州市金坛区城管局中层干部选拔任用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学习,并贯彻落实。
中共常州市金坛区城市管理局党组
2024年8月21日
常州市金坛区城管局中层干部选拔任用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深入贯彻新时代党的组织路线和干部工作方针政策,落实党要管党、全面从严治党特别是从严管理干部的要求,坚持新时期好干部标准,建立科学规范的干部选拔任用制度,形成有效管用、简便易行、有利于优秀人才脱颖而出的选人用人机制,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常州市金坛区干部选拔任用全程纪实办法》(坛组发〔2020〕13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选拔任用干部,必须坚持下列原则:
(一)党管干部;
(二)德才兼备、以德为先,五湖四海、任人唯贤;
(三)事业为上、人岗相适、人事相宜;
(四)公道正派、注重实绩、群众公认;
(五)民主集中制;
(六)依法依规办事。
第三条 干部人事工作由局党组统一领导,局主要负责人不直接分管干部人事工作,明确一名局分管负责人具体分管。局分管负责人具体负责实施,局组织人事部门依照权限严格管理,重点对干部选拔任用的标准、条件和程序进行把关。
第四条 本规定所称中层干部是指局机关科室正副职、下属部门班子成员及中层正副职(区管干部除外)。
第二章 选拔任用条件
第五条 选拔的中层干部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政治立场坚定,思想政治素质好,有较强的事业心和责任感,勤奋敬业,工作实绩明显,坚持党的群众路线,遵纪守法,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
第六条 选拔的中层干部原则上应当具备下列资格条件:
(一)一般应具有大专以上文化程度;
(二)提任中层副职职务的,应具有两年以上工作经历;
(三)提任中层正职职务的,应具有两年以上中层副职工
作经历;
(四)近两年年度考核称职以上。
第七条 中层正职任职年龄原则上不超过53周岁,中层副职任职年龄原则上不超过50周岁。达到任职年龄界限的,局党组可根据其个人意愿、身体情况、工作需要等因素决定是否延长任职年限,中层正职任职年龄可延长至55周岁,中层副职任职年龄可延长至53周岁。
第三章 选拔任用流程
第八条 干部选拔任用,主要按照动议、民主推荐、组织考察、讨论决定、任职等环节进行。
第九条 局组织人事部门根据工作需要和中层干部队伍建设需要,在规定的机构设置和职数限额内,就选拔任用的职位、条件、范围、方式、程序等向单位主要领导提出初步建议,在一定范围内进行酝酿形成工作方案,并报组织或人社部门进行职数预审。
第十条 选拔任用中层干部,必须经过民主推荐。民主推荐包括会议推荐和谈话推荐。民主推荐根据需要可在局领导班子成员、机关中层干部、下属单位中层以上人员及拟推荐职位相关部门(科室)全体人员中进行。局组织人事部门负责对推荐结果进行汇总,推荐结果报局分管负责人。推荐结果作为选拔任用的重要参考,在一年内有效。
第十一条 局党组根据工作需要和干部德才条件,将民主推荐情况和平时考核、年度考核、一贯表现和人岗相适等情况综合考虑,集体研究确定考察对象。对确定的考察对象,局组织人事部门发布考察预告。通过个别谈话、发放征求意见表、民主测评、实地走访、查阅干部档案和工作资料、同考察对象面谈等方法对考察对象进行全面考察,全面考察其德、能、勤、绩、廉,并形成书面考察材料。考察组向局党组主要负责人报告干部考察情况,在一定范围内酝酿形成干部人事调整建议方案。
第十二条 局组织人事部门就拟提拔干部的情况征求纪检部门的意见。局党组讨论决定干部任免事项,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成员到会,由局分管负责人或局组织人事部门负责人介绍拟任人选的推荐、考察情况,在充分讨论的基础上,采取口头表决、举手表决或者无记名投票等方式对任免事项进行表决,以党组应到会成员超过半数同意形成决定。
第十三条 对拟任人选及岗位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结果不影响任用的,填写《干部任免审批表》,报请组织、人社部门审核备案同意后,印发干部任免文件。单位主、分管负责人与拟任干部进行任职谈话,提出履职要求。
第四章 职务的解除
第十四条 中层干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般应当免去现职:
(一)达到任职年龄界限的(延长任职年限的除外);
(二)受到责任追究应当免职的;
(三)辞职或者转任的;
(四)非组织选派,离职学习期限超过一年;
(五)因工作需要或者其他原因,应当免去现职的。
第十五条 中层干部在年度考核中被确定为不称职的,因工作能力较弱、受到组织处理或其他原因不宜担任现职的,应当降职使用。降职使用的干部,其待遇按新任职务的标准执行。
第五章 纪律和监督
第十六条 严格执行干部编制使用规定,不得超编制、超职数、超规格配备干部。严格执行干部人事工作相关规定和程序,不按程序产生的人选不得提交局党组讨论;严格遵守干部人事工作纪律,严格执行保密工作制度,任何人不得泄露讨论干部人事的情况,更不准向当事人透露。
第十七条 严格实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责任追究制度。在动议、民主推荐、考察测评、讨论决定、公示任职等干部选拔任用环节中违反有关规定,以及不按规定程序选用干部,造成严重后果的,严肃追究相应人员的责任。
第十八条 局组织人事部门对中层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受理有关中层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的举报、申诉。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局组织人事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其他规定与本办法不符的,以本办法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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