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关各科室、局属各单位:
现将《常州市金坛区综合行政执法局重大行政处罚案件审核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常州市金坛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2023年3月14日
常州市金坛区综合行政执法局重大行政处罚案件审核规定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行政处罚程序,加强对重大行政处罚案件的审核,保证行政执法决定的合法、适当、有效,促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处罚案件,为本规定所称重大行政处罚案件:
(一)对公民处以5000元以上罚款,对法人、其他组织处以20000元以上罚款的;
(二)对公民处没收违法所得或非法财物价值5000元以上,对法人、其他组织处没收违法所得或非法财物价值20000元以上的;
(三)处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许可证件、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关闭、限制从业的;
(四)涉及重大公共利益或直接关系第三人重大权益的;
(五)上级督办、社会影响较大的;
(六)疑难、复杂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重大行政处罚案件。
第三条 调查终结后,属于重大行政处罚案件的,承办中队应形成书面报告,填写重大案件审理表报送大队分管负责人审批,必要时由案件承办中队组织集体讨论并形成记录。集体讨论可采用微信群方式,参加人员应包括执法大队分管负责人、中队负责人、中队法制员、案件承办人,必要时可邀请驻队律师参加。
第四条 重大案件经执法大队审批或集体讨论后,报送局政策法规科进行法制审核,政策法规科在2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后,退回补充调查或提请机关负责人集体讨论。
第五条 重大行政处罚案件,主要对以下方面进行审核:
(一)行政执法主体是否合法,是否存在超越本机关职权范围或者滥用职权的情况;
(二)违法行为是否在行政处罚追究时效期;
(三)认定的事实是否清楚,违法行为定性是否准确,处罚相关情节是否全部查明;
(四)证据是否确凿充分,证据是否符合规范,证据之间是否存在矛盾;
(五)适用法律、法规和规章是否正确,版本、内容是否准确;
(六)执法程序是否合法、规范;
(七)适用自由裁量基准是否正确,拟处罚内容是否适当;
(八)行政执法文书是否规范完备;
(九)是否涉嫌犯罪需要移送司法机关;
(十)其他依法应当审核的内容。
第六条 执法大队重大案件审理表或集体讨论记录、局政策法规科法制审核意见表、机关负责人集体讨论会议记录应一并存入执法案卷。
第七条 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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