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直溪镇国有资产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村(居)委会,机关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现将《直溪镇国有资产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常州市金坛区直溪镇人民政府
2024年7月5日
直溪镇国有资产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金坛区直溪镇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管理,维护国有资产的安全和完整,合理配置国有资产,提高国有资产使用效益,根据《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条例》《江苏省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办法》《常州市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镇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镇机关和各部门及其所属单位的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配置、使用、处置、绩效管理、资产报告、监督检查等活动。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属于国家所有,实行政府监管、各部门及其所属单位直接支配的管理体制。是指由机关和各部门及其所属单位通过以下方式取得或者形成的资产:
(一)使用财政资金形成的资产;
(二)接受调拨或者划转、置换形成的资产;
(三)接受捐赠并确认为国有的资产;
(四)其他国有资产。
第四条 行政事业性资产的管理原则:安全规范、节约高效、公开透明、权责一致。
(一)实物管理与价值管理相统一;
(二)资产管理与预算管理、财务管理、绩效管理相结合。
第二章 管理机构及职责
第五条 镇政府建立和完善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统一管理机制,审查、批准重大国有资产管理事项。财政审计办公室是镇政府负责国有资产管理的职能部门,对镇级国有资产实施综合管理。
第六条 按照“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各部门负责本部门管辖范围内所有国有资产的具体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
(一)制定本部门国有资产具体管理制度,建立资产管理内部控制机制,并组织实施;
(二)负责本部门国有资产的购置预算、验收、维护等日常管理工作,保障国有资产的完整和安全;
(三)负责本部门国有资产的账卡管理、清查登记、统计报告、绩效及信息化管理等日常工作;
(四)依法办理本部门国有资产配置、使用、处置等事项的报批工作,并及时更新国有资产管理台账;
(五)负责本部门存量资产的有效利用,参与资产的共享、共用等工作;
(六)接受财政审计办公室和纪检监察等部门的指导、监督,并向其报告本部门国有资产管理情况。
对于委托村(社区)管理的部分国有资产在财政审计办公室的指导、监督下,由村(社区)开展受托国有资产的日常管理,并按照规定向财政审计办公室报告工作情况。
第三章 资产配置
第七条 各部门根据依法履行职能和事业发展的需要,结合资产存量、资产配置标准、绩效目标和财政承受能力配置资产。资产配置包括调剂、购置、建设、租用、接受捐赠等方式。
第八条 按照规定标准配置国有资产;没有配置标准的,应当从严控制,合理配置。优先通过调剂方式配置资产。不能调剂的,可以采用购置、建设、租用等方式。资产配置重大事项经可行性研究和集体决策,并履行审批程序。
第九条 购置、建设、租用资产应提出资产配置需求,编制资产配置和相关政府采购等支出预算,并严格按照预算管理规定和财政审计办公室批复的预算配置资产。
第十条 接受社会各界捐赠形成的资产,以及上级部门下拨的资产,应当作为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按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第四章 资产使用与基础管理
第十一条 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的使用包括自用、出租、出借以及事业单位依法利用国有资产对外投资、担保等。
第十二条 按照国家规定设置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台账,依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进行会计核算,不得形成账外资产。
第十三条 各部门明确资产使用人和管理人的岗位责任,充分发挥资产效能。资产使用人、管理人发生变化的,及时办理资产交接手续。
第十四条 不得以任何形式将国有资产用于对外投资、担保或者设立营利性组织,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五条 拟将国有资产对外出租、出借,按照规定履行批准程序。未经批准不得出租、出借。对需要办理权属登记的资产应当依法及时办理。发生资产纠纷的,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采取协商等方式处理。
第十六条 接受捐赠的资产,应当按照捐赠约定的用途使用。捐赠人意愿不明确或者没有约定用途的,应当统筹安排使用。
第十七条 财政审计办公室建立和完善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信息化管理制度,依托全省预算管理一体化系统,提升资产管理信息化能力和水平,实现信息共享。
第五章 资产处置与收入管理
第十八条 处置国有资产应当经集体决策,并严格履行审批手续,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处置。处置方式包括无偿划拨、对外捐赠、转让、置换、报废、损失核销等。
第十九条 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处置范围包括:
(一)闲置资产;
(二)低效运转或者超标准购置的资产;
(三)已超过使用年限且无法满足现有工作需要的资产;
(四)因技术原因确需淘汰或者无法维修、无维修价值的资产;
(五)因单位分立、合并、撤销、改制、隶属关系改变等原因发生产权或者使用权转移的资产;
(六)盘亏、呆账以及非正常损失的资产;
(七)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造成毁损、灭失的资产;
(八)依照法律法规可以进行处置的其他资产。
第二十条 各部门应按规定加强对上述资产的处置管理,涉及房产、建筑物、土地、车辆等重大资产的处置,需提出处置方案,会同财政审计办公室等部门进行可行性论证,涉及重大事项的按审批权限报送审批。
第二十一条 涉及部门分立、撤销、合并、改制以及隶属关系发生改变时,对国有资产进行清查登记,报财政审计办公室审批后处置,并及时办理资产转移手续。
第二十二条 国有资产转让、报废的,一般情况下委托相关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公开进行。
第二十三条 国有资产使用、处置等收益,依法按照政府非税收入和国库集中收缴制度的有关规定管理。
第二十四条 及时收取各类资产收入,不得违反国家规定多收、少收、不收、侵占、私分、截留、占用、挪用、隐匿、坐支。
第六章 资产评估与清查
第二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相关资产进行评估:
(一)资产用于拍卖、有偿转让、置换、出租的;
(二)确定涉诉资产价值或者当资产遭受重大损害需要计提资产损失的;
(三)依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进行资产评估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六条 国有资产评估工作委托具有资产评估资质的资产评估机构进行。
第二十七条 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并对所提供的情况和资料的客观性、真实性和合法性负责,不得以任何形式干预评估机构独立执业。
第二十八条 对国有资产定期或不定期清查盘点、对账,做到账账、账卡、账实相符,及时准确填报资产管理信息系统。
第二十九条 充分盘活闲置资产,探索建立长期低效运转、闲置资产的共享共用和调剂机制。
第七章 资产报告与绩效管理
第三十条 建立资产登记档案,并严格按照上级部门要求作出报告;建立和完善资产管理信息系统,对国有资产实行动态管理。
第三十一条 资产统计报告做到真实、准确、及时、完整,并对国有资产占有、使用、变动、处置等情况作出文字分析说明。
第三十二条 财政审计办公室对国有资产实行绩效管理,监督资产使用的有效性。
第八章 监督检查和法律责任
第三十三条 各部门及相关工作人员认真履行国有资产管理职责,依法维护国有资产的安全、完整。
第三十四条 加强国有资产管理和监督,坚持部门内部监督与财政监督、审计监督、纪检监察监督、社会监督相结合,事前监督、事中监督、事后监督相结合,日常监督与专项检查相结合。
第三十五条 擅自占有、使用、处置国有资产的,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处理;违反国家国有资产管理规定的其他行为,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处理。
第九章 附 则
第三十六条 本规定自发文之日起试行,由直溪镇财政审计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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