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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坛区惠民惠农财政补贴政策清单(2023年)
  信息来源:财政局 发布时间:2024-06-03 浏览次数: 【打印】 【字体:

序号 到人到户财政补贴项目规范名称 简称

(4-6字)

政策级次(中央、省级) 补贴政策依据(文件)及文号 补贴对象 补贴标准 牵头主管部门
1 2 3 4 5 6 7
1 保障性安居工程租赁补贴(公租房补贴) 公租房补贴 中央 1.财政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中央财政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综〔2022〕 37号)。 2.《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政府关于完善住房保障政策的实施意见》《坛政发〔2019〕66号) 城镇中低收入等住房困难家庭。 城镇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在本区自主租赁房屋,政府按保障家庭困难情况给予补贴,即低保、边困、低收入和中等偏下收入家庭分别按市场租金的100%、85%、70%、30%给予补贴,每月每平方米分别补贴16元、13.6元、11.2元和4.8元。1人家庭户保障面积为30平方米;2人家庭户保障面积为40平方米;3人及以上家庭户按人均18平方米予以保障;对中等以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享受保障面积按家庭现住房与住房面积标准的差额进行计算,不足10平方米按10平方米计算。 区住建局
2 就业技能培训 就业

培训

省级 《关于加强和改进职业技能培训补贴工作的通知》(苏人社发〔2023〕25号) 低收入家庭子女、城镇登记失业人员、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含技工院校高级工、预备技师班和特殊教育院校职业教育类毕业生)、农村转移就业劳动者、城乡未继续升学的应届初高中毕业生、退捕渔民等六类人员。 按照《关于加强和改进职业技能培训补贴管理工作的通知》(苏人社发〔2023〕25号)执行 区人社局
3 求职创业

补贴

求职

创业

省级 《关于做好求职创业补贴发放工作的通知》(苏人社发〔2019〕198号) 城乡低保家庭毕业生、残疾毕业生、获得国家助学贷款毕业生、建档立卡低收入农户家庭毕业生、建档立卡贫困家庭毕业生、属于特困人员的毕业生。 1500元/人 区人社局
4 灵活就业人员社保补贴 社保

补贴

省级 1、《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七十号)

2、《江苏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办法》(省政府53号令)

3、《关于做好当前形势下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工作的通知》(苏人社发〔2019〕169号)

就业困难人员、离校两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 所缴纳社保费的50%给予补贴。 区人社局
5 创业失败人员社保补贴 创业失败补贴 省级 《关于聚焦富民持续提高城乡居民收入水平的若干意见》(苏发〔2016〕49号) 创业失败人员。 实际纳税总额的50%、最高不超过1万元 区人社局
6 创业培训 创业

培训

省级 1、《关于加强和改进职业技能培训补贴工作的通知》(苏人社发〔2023〕25号); 1.在常大中专(技、职)院校在校生;

2.本市户籍城乡劳动者、非本市户籍登记失业人员、常州市“龙城青年大学生创业”三年行动计划所称的大学生、退捕渔民。

按照《关于加强和改进职业技能培训补贴管理工作的通知》(苏人社发〔2023〕25号)执行 区人社局
7 最低生活

保障金

低保

救助

中央、省级 1、《江苏省社会救助办法》(省政府令第99号)

2、《关于改革完善社会救助制度的实施意见》(苏办发﹝2020﹞39号)

3、《江苏省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规程》(苏民规〔2020〕5号)

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且符合当地最低生活保障家庭财产状况规定的家庭。低收入家庭中符合条件的重残、重病患者经本人申请,可单独纳入低保。 1020元/人/月 区民政局
8 特困人员救助供养 特困

供养

中央、省级 1、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健全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的意见》(国发〔2016〕14号)

2、《省政府关于完善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的实施意见》(苏政规﹝2023﹞8号)

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且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能力的老年人、残疾人及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 城市特困:1945元/人/月

农村特困:1326元/人/月

区民政局
9 困难群众临时救助 临时

救助

中央、省级 1、《国务院关于全面建立临时救助制度的通知》(国发﹝2014﹞47号)

2、《江苏省临时救助实施办法》(苏政办发﹝2015﹞101号)

对遭遇突发事件、意外伤害、重大疾病或者其他特殊原因导致基本生活陷入困境,其他社会救助制度暂时无法覆盖或者救助之后基本生活暂时仍有严重困难的家庭或者个人。 1.  急难型救助对象。救助金额不低于当地月低保标准的1倍、不超过12倍。

2.  支出型救助对象。(1)我市已参加基本医保的低收入人口,在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发生的医保目录内的医疗费用,经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医疗救助和各种补充型医疗保险(含慈善大病补充医疗保险、商业医疗保险等)报销后的个人自付费用,本年度内个人实际自付医疗费用在2000元至1万元(含)以内的,按40%救助;在1万元至3万元(含)以内的,按50%救助;3万元以上的,按60%救助。已按急难型救助对象给予救助的,同一事由就高不重复享受。(2)严重困难家庭的临时救助按月低保标准的4-5倍掌握;特别困难家庭的临时救助按月低保标准的6-8倍掌握。此类临时救助金额年度累计不超过月低保标准的12倍。

按以上救助标准上限实施救助后,基本生活仍不能缓解的重特大困难家庭,可采取一事一议方式,根据具体情形,适当提高救助额度。鼓励多方救助、多级救助、多渠道帮扶。

区民政局
10 困难群众价格临时补贴 价格

补贴

中央、省级 1、《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健全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联动机制的通知》(发改价格﹝2021﹞1553号)

2、《关于进一步完善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联动机制的通知》(苏发改收费发﹝2021﹞1306号)

低保人员、特困供养人员、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艾滋病病毒感染儿童。 1. 当设区市CPI或SCPI当月同比价格涨幅在3%(含3%)-5%(不含5%)之间时,为当地当月低保标准的1/12;

2. 同比价格涨幅在5%(含5%)以上时,价格补贴标准增加50%,为当地当月低保标准的1/8。

区民政局
11 困难群众节日补助 节日

补助

省级 《中共江苏省委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切实加强民生工作若干问题的决定》(苏发〔2008〕14号) 低保人员、特困供养人员及孤儿。 1. 低保对象、特困供养人员、孤儿(含艾滋病病毒感染儿童)补助标准每人400元;

2. 低保边缘家庭和支出型困难家庭发放标准为每户1000元。

区民政局
12 困境儿童

分类保障

儿童

保障

中央、

省级

1、《国务院关于加强困境儿童保障工作的意见》(国发〔2016〕36号)

2、《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完善困境儿童分类保障制度的意见》(苏政办发〔2014〕113号)

3、省民政厅等8部门《关于落实困境儿童分类保障制度有关问题的补充意见》(苏民事〔2018〕11号)

4、省民政厅等12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保障工作的意见》(苏民儿童〔2019〕6号)

孤儿、父母监护缺失的儿童、父母无力履行监护职责的儿童、重残、重病及贫困家庭儿童。 1. 对在政府举办福利机构养育的孤儿,基本生活保障标准为每人每月2858元。

2. 对社会散居孤儿,基本生活保障标准为每人每月2286元。

3. 父母监护缺失、父母无力履行监护职责的儿童基本生活保障标准参照社会散居孤儿,其中金坛区按照不低于社会散居孤儿的80%自行确定。

4. 重病重残儿童按照社会散居孤儿基本生活保障标准的 50% 发放生活补贴。

区民政局
13 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 生活

补贴

中央、省级 1、《省政府关于完善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的意见》(苏政发﹝2016﹞15号) 2、《关于完善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的实施意见》(苏民规﹝2022﹞4号) 低保家庭内的残疾人,低保家庭外无固定收入的智力、肢体、精神、视力重度残疾人,家庭人均收入在当地低保标准2倍以内的一户多残、依老养残特殊困难残疾人。 1.低保家庭内的重度残疾人,低保标准35%;

2.低保家庭内的非重度残疾人,低保标准25%;

3.低保家庭外的无固定收入智力、肢体、精神、视力重度残疾人,低保标准100%;

4.家庭人均收入在当地低保标准2倍以内一户多残、依老养残特殊困难残疾人,低保标准60%;

5.低保家庭外无固定收入的三、四级智力、精神残疾人,低保标准的20%。

区民政局
14 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 护理

补贴

中央、省级 1、《省政府关于完善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的意见》(苏政发﹝2016﹞15号)                                                            2、《关于完善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的实施意见》(苏民规﹝2022﹞4号) 残疾等级评定为一级、二级且需要长期照护的重度残疾人。 城镇不低于130元 /月·人、农村不低于90元/月·人;                          区民政局
15 尊老金补贴 尊老金 省级 《关于向80周岁以上老年人发放尊老金的通知》(苏财社﹝2011﹞47号 8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 80-89周岁,50元每人每月;

90-89周岁,100元每人每月;                                                  100周岁,600元每人每月。

区民政局
16 养老护理员职业资格

补贴

资格

补贴

省级 《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完善养老服务体系的实施意见》(坛政发﹝2016﹞97号) 取得国家养老护理员技师、高级工、中级工、初级工职业资格证书后,在金坛区养老机构护理岗位连续从业2年以上的人员。 取得国家养老护理员技师、高级工、中级工、初级工职业资格证书,分别给予每人 3000元、2000 元、1000 元、500 元一次性补贴。 区民政局
17 毕业生从事养老护理岗位入职奖励 入职

奖励

省级 《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完善养老服务体系的实施意见》(坛政发﹝2016﹞97号) 入职金坛区养老服务机构,连续从事养老服务、康复护理工作满 5 年的高等院校、高职、中等职业技术学校毕业生。 高等院校、高职、中等职业技术学校毕业生,分别给予 1 万元、7000 元、5000 元的一次性奖励。

对同时符合养老护理员岗位补贴和入职奖补政策的人员,一次性补贴实行就高原则,不重复补贴。

区民政局
18 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燃油补贴 残疾

燃油

中央 1、《财政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燃油补贴的通知》(财社〔2010〕256号)

2、《财政部关于下达2010年残疾人事业补助资金的通知》 (财社〔2010〕263号)

3、《财政部关于下达2011年残疾人事业补助资金的通知》(财社〔2011〕111号)


4、《市残联关于印发常州市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燃油补贴管理细则的通知》(常残〔2019〕48号)

城乡残疾人机动轮椅车车主。 260元/年/车主(常残〔2019〕48号) 区残联
19 残疾学生教育补贴 残疾

学补

省级 《江苏省残疾人发展补助资金使用管理办法》(苏财社〔2023〕29号) 具有本省户籍的高中阶段(含在特教学校、普通高中和中等职业学校、高等职业技术学校前三年)和本省生源地的高等教育阶段(含大专生、本科生、研究生)全日制在校持证残疾学生。 高中教育(含中专、中职、职高)阶段:1.残疾学生1500元/人/学年(省补贴1000元+区补贴500元)。2.低保家庭残疾学生2000元/人/学年(省补贴1000元+区补贴1000元)。3.低保残疾人家庭非残疾学生1000元/人/学年。4.考取“3+N”教育模式的,前三年按高中阶段教育的标准补贴。高等教育阶段(大专及以上):1.残疾学生3000元/人/学年。(省补贴1500元+区补贴1500元)。2.低保残疾人家庭残疾学生3500元/人/学年。(省补贴1500元+区补贴2000元)。3.低保残疾人家庭非残疾学生1500元人/学年。4.考取“3+N”教育模式的残疾学生,后N年按实际学段性质对应的标准办理。非全日制教育:残疾学生参加非全日制教育的(包括开放教育、成人高考、自学考试、远程教育等多种形式),毕业后凭毕业证书,享受一次性补贴3500元。(坛残发〔2023〕4号) 区残联
20 中央水库

移民补助

移民

补助

中央 苏财规〔2022〕8号 国家核定登记的大中型水库原迁农村移民。 600元/人 区水利局
21 省级水库

移民补助

移民

补助

省级 苏财规〔2022〕8号 省核定的跨地区自主外迁大中型水库原迁农村移民和2006 年6月30日前新增的三峡移民后代人口生产生活补助。 600元/人 区水利局
22 耕地地力

保护补贴

耕保

补贴

中央 1、财政部关于下达2023年耕地建设与利用资金预算的通知》(财农〔2023〕19号)

2、《江苏省农业支持保护补贴(耕地地力保护)实施方案的通知》苏财基层〔2017〕14号

原则上为拥有耕地承包权的种地农民。 120元/亩 区财政局、区农业农村局
23 实际种粮

农民一次性补贴

一次性补贴 中央 1、《关于下达2023年实际种粮农民一次性补贴资金预算的通知》(财农〔2023〕17号)

2、《关于印发江苏省2023年实际种粮农民一次性补贴发放实施方案的通知》苏财农〔2023〕22号

实际承担农资价格上涨成本的实际种粮者,包括利用自有承包地种粮的农民,流转土地种粮的大户、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农业企业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以及开展粮食耕种收全程社会化服务的个人和组织。 根据资金及实际种植面积确定,常州市区范围内补贴标准统一。 区财政局、区农业农村局
24 耕地轮作

休耕补贴

轮休

补贴

中央 1、《财政部关于下达2023年耕地建设与利用资金预算的通知》(财农〔2023〕19号)

2、《农业农村部 财政部关于做好2023年粮油生产保障等项目实施方案的通知》(农计财发〔2023〕4号)

项目区内实施轮作休耕的实际种植户。 150元/亩 区农业农村局
25 生猪无害化处理补助 病死猪处理 四级

分担

1、《农业防灾减灾和水利救灾资金管理办法》(财农〔2023〕13号)

2、《财政部关于下达2023年农业防灾减灾和水利救灾资金(动物防疫补助)预算的通知》(财农〔2023〕23号),《动物疫病防控财政支持政策实施指导意见》农办财〔2017〕35号。

3、《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

4、《病死畜禽和病害畜禽产品无害化管理办法》(农业农村部令2022年第3号)

无害化处理中心、收集转运主体、养猪场户。 按照当年度上级下达资金标准确定 区农业农村局
26 重大动物疫病扑杀补助 动物扑杀 三级分担 1、《农业防灾减灾和水利救灾资金管理办法》(财农〔2023〕13号)

2、《财政部关于下达2023年农业防灾减灾和水利救灾资金(动物防疫补助)预算的通知》(财农〔2023〕23号)

3、《动物疫病防控财政支持政策实施指导意见》农办财〔2017〕35号

涉及重大动物疫情扑杀的养殖场户 禽15元/羽、猪800元/头、奶牛6000元/头、肉牛3000元/头、羊500元/只、马12000/匹 区农业农村局
27 重大动物疫病先打后补 疫病

防控

四级

分担

1、《农业防灾减灾和水利救灾资金管理办法》(财农〔2023〕13号)

2、《财政部关于下达2023年农业防灾减灾和水利救灾资金(动物防疫补助)预算的通知》(财农〔2023〕23号)

3、《动物疫病防控财政支持政策实施指导意见》(农办财〔2017〕35号)

提出申请,并且达到文件规定的规模养殖场。 补贴金额=补贴畜禽数量×单个畜禽免疫用量×我省实际选用同类疫苗当年度中标价格平均值 区农业农村局
28 农业救灾

资金补贴

救灾

补助

中央、省级 《农业防灾减灾和水利救灾资金管理办法》(财农〔2023〕13号) 受灾农户。 发放物资补贴,视情况确定 区农业农村局
29 秸秆机械化还田作业

补贴

秸秆

还田

省级 1、《关于下达2023年第一批省对市县农业专项转移支付资金和工作任务清单的通知》(苏财农〔2023〕11号)

2、《关于做好2023年全省秸秆机械化还田和生态型犁耕深翻还田工作的通知》(苏农办机〔2023〕3号)

开展秸秆机械化还田作业的实际种植户。 市级按照10元/亩下达相关资金 区农业农村局
30 生态型犁耕深翻补贴 犁耕

深翻

省级 1、《关于下达2023年第一批省对市县农业专项转移支付资金和工作任务清单的通知》(苏财农〔2023〕11号)

2、《关于做好2023年全省秸秆机械化还田和生态型犁耕深翻还田工作的通知》(苏农办机〔2023〕3号)

开展生态型犁耕深翻的实际种植户。 市级按照40元/亩下达相关资金 区农业农村局
31 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 农机

购置

中央、省级 1、《2021-2023年农机购置补贴实施指导意见》(农办计财〔2021〕8号)

2、《2021-2023年江苏省农机购置补贴实施意见》(苏农机〔2021〕13号)

3、《农业农村部 财政部关于做好2023年粮油生产保障等项目实施方案的通知》(农计财发〔2023〕4号)

从事农业生产的个人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简称“购机者”),其中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包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农业企业和其他从事农业生产经营的组织。 农机购置补贴实行定额补贴。个人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年度享受农机购置补贴最高限额分别为60万元和100万元。 区农业农村局
32 农机报废

更新补贴

农机

报废

中央、省级 1、《2021-2023年农机购置补贴实施指导意见》(农办计财〔2021〕8号)

2、《2021-2024年江苏省农机购置补贴实施意见》(苏农机〔2021〕13号)

3、《农业农村部 财政部关于做好2023年粮油生产保障等项目实施方案的通知》(农计财发〔2023〕4号)

从事农业生产的个人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简称“购机者”),其中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包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农业企业和其他从事农业生产经营的组织。 按照《江苏省农业机械报废更新补贴实施意见》的通知(苏农规〔2020〕10号)执行 区农业农村局
33 农业产业

项目资金

农业

产业

中央、省级 1、《农业农村部 财政部关于做好2023年粮油生产保障等项目实施方案的通知》(农计财发〔2023〕4号)

2、《关于印发2023年省级现代农业发展等专项实施意见的通知》(苏财农〔2023〕61号、苏农计〔2023〕28号)

承担农业产业项目的农业经营主体。 各地按立项情况确定 区农业农村局
34 新型农业

经营主体

培育

主体

培育

中央、省级 1、《农业农村部 财政部关于做好2023年粮油生产保障等项目实施方案的通知》(农计财发〔2023〕4号)

2、《关于印发2023年省级现代农业发展等专项实施意见的通知》(苏财农〔2023〕61号、苏农计〔2023〕28号)

示范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示范社等符合条件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 各地按立项情况确定 区农业农村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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