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现:
公民身份号码:341223********4197
住址:安徽省涡阳县标里镇陈大行政村李庄自然村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依据
2024年11月22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位于常州市金坛区朱林镇五联村委桥头村89号的厂区进行现场检查。检查发现,你在该厂区东侧车间内建设一条混凝土砖生产线,现场建有1台搅拌机、1台料斗、2个输送带、1台移动堆板机、1台QT8-15 型砌块成型机、1套MDJ1200-20S型全自动码垛机等生产设备。经查,你的混凝土砖生产线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污染防治设施未全部建设、建成部分未通过验收,擅自于2024年11月20日投入生产。
以上事实有:
1、2024年11月22日常州市金坛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
2、2024年11月22日常州市金坛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1份(被询问人:常州翔盛新型材料有限公司办公室主任吴*俊);
3、2024年11月23日常州市金坛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1份(被询问人:李*现);
4、常州翔盛新型材料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
5、《授权委托书》(吴*俊)1份;
6、许*芬、吴*俊、李*现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
7、2024年11月22日常州市金坛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现场拍摄的照片8张等证据为证。
你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五条“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和第十九条“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其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经验收合格,方可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之规定。
二、责令改正的依据、种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规定,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或者在环境保护设施验收中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责令你限期改正违法行为。
三、改正违法行为的具体形式和拒不改正的法律后果
你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90日内改正建设项目需要配套环境保护设施未全部建成、建成部分未经验收合格即投入生产的违法行为。
我局将对你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复查。如你逾期不改正违法行为,我局将按照《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逾期不改正的,处10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环境污染或者生态破坏的,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或者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关闭”的规定,对你处100万以上200万以下罚款;造成重大环境污染或者生态破坏的,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或者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关闭。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常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常州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12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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