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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州市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群达机械)98号
  信息来源:生态环境局 发布时间:2024-12-03 浏览次数: 【打印】 【字体:

江苏群达机械科技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4130844271829

住址:江苏省常州市金坛区指前镇通港大道69号

法定代表人:徐*民

一 、环境违法事实和依据

2024年10月28日,我局执法人员于对江苏群达机械科技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检查发现,你单位现场建成退火炉、真空脱氧炉等铸造设备。经查,你单位属于黑色金属铸造企业,年产量10万吨以上,你单位在未依法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擅自于2024年11月初对铸造技改项目的开工建设。

以上事实有:

1.2024年11月14日常州市金坛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

2.2024年11月15日常州市金坛生态环境局对江苏群达机械科技有限公司总经理孙木清的《调查询问笔录》1份;

3.2024年11月14日我局执法人员拍摄的照片6张;

4.江苏群达机械科技有限公司授权委托书1份;

5.常州市金坛区环境保护局关于对江苏群达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新建重工机械配件制造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审批意见(坛环审〔2016〕33号)1份;

6.常州市生态环境局关于江苏群达机械科技有限公司110kV输变电工程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常环核审〔2024〕29号)1份;

7.江苏群达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新建重工机械配件制造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部分内容)1份;

8.江苏群达机械科技有限公司新建重工机械配件制造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监测报告(部分内容)1份;

9.江苏群达机械科技有限公司新建重工机械配件制造项目阶段性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意见1份;

10.设备买卖合同1份;

11.技改项目已建设备清单1份;

12.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21年版)(部分内容)1份;

13.江苏群达机械科技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

14.江苏群达机械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徐浙民、总经理孙木清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之规定。

二、责令改正的依据、种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的规定。责令你单位立即停止擅自开工建设的违法行为。

三、改正违法行为的具体形式和拒不改正的法律后果

你单位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立即停止擅自开工建设的违法行为。

如你单位拒不改正违法行为,我局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三条第(一)项之规定,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常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常州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12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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