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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州市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翔盛新型材料)101号
  信息来源:生态环境局 发布时间:2024-12-03 浏览次数: 【打印】 【字体:

常州翔盛新型材料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413346442172R

住所:常州市金坛区朱林镇五联村委桥头村89号

法定代表人:许*芬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依据

2024年11月22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单位使用无人机进行航拍检查。检查发现,你单位厂区内南侧空地上露天堆放有数堆粉煤灰、机制砂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其中有一堆占地面积约100平方米的粉煤灰未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也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

以上事实有:

1、2024年11月22日常州市金坛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

2、2024年11月22日常州市金坛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1份(被询问人:常州翔盛新型材料有限公司办公室主任吴*俊);

3、常州翔盛新型材料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

4、《授权委托书》(吴*俊)1份;

5、许*芬、吴*俊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

6、2024年11月22日常州市金坛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现场拍摄的照片1张等证据为证。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条“贮存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应当密闭;不能密闭的,应当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并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之规定。

二、责令改正的依据、种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业整治:(一)未密闭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的”的规定,责令你单位立即采取有效措施防治扬尘污染。

三、改正违法行为的具体形式和拒不改正的法律后果

你单位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立即改正未对易产生扬尘物料采取有效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违法行为。

我局将依据《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按日连续处罚办法》第十条“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在送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以暗查方式组织对排污者违法排放污染物行为的改正情况实施复查”的规定,在你单位收到该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对你单位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复查。

如你单位拒不改正违法行为,我局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违法排放污染物,受到罚款处罚,被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依法作出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自责令改正之日的次日起,按照原处罚数额按日连续处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二十三条“违反本法规定,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受到罚款处罚,被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依法作出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自责令改正之日的次日起,按照原处罚数额按日连续处罚:(四)建筑施工或者贮存易产生扬尘的物料未采取有效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的规定,对你单位未采取有效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违法行为实施按日连续处罚。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常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常州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12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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