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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州市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博海船舶修理厂)100号
  信息来源:生态环境局 发布时间:2024-12-03 浏览次数: 【打印】 【字体:

常州市金坛博海船舶修理厂: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413314040910F

经营场所:常州市金坛区直溪镇舍田大桥通济河边

投资人:马*平

一 、环境违法事实和依据

2024年11月25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单位进行现场检查。检查发现,你单位正在对浙钱江货00349、皖新顺2869船舶进行拆解作业。经查,你单位船舶修理和船舶拆解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污染防治设施部分未建成,建成部分未经验收,擅自于2024年11月21日投入生产。

以上事实有:

1、2024年11月25日常州市金坛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

2、2024年11月25日常州市金坛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1份(被询问人:常州市金坛博海船舶修理厂生产厂长薛*政);

3、常州市金坛博海船舶修理厂营业执照复印件;

4、《授权委托书》(薛*政)1份;

5、马*平、薛*政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

6、2024年11月25日常州市金坛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现场拍摄的照片9张等证据为证。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五条“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和第十九条“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其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经验收合格,方可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之规定。

二、责令改正的依据、种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规定,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或者在环境保护设施验收中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责令你单位限期改正违法行为。

三、改正违法行为的具体形式和拒不改正的法律后果

你单位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90日内改正配套环境保护设施未全部建成、建成部分未经验收合格的违法行为。我局将对你单位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复查。

如你单位逾期不改正违法行为,我局将按照《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逾期不改正的,处10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环境污染或者生态破坏的,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或者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关闭”的规定,对你单位处100万以上200万以下罚款;造成重大环境污染或者生态破坏的,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或者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关闭。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常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常州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12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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