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市金坛中优建材加工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413MA7LA3Q313
住址:江苏省常州市金坛区金宜路28号
法定代表人:陈*明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依据
2024年11月6日,我局执法人员于对你单位进行现场检查。检查发现,你单位与常州金坛会波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签订土方淤泥外运合同,实际委托该单位处置厂区内污泥。经查,常州金坛会波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无一般固废处置资质,你单位未对受托方常州金坛会波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的主体资格和技术能力进行核实,即将工业固废委托其进行处置。
以上事实有:
1.2024年11月6日、11月7日常州市金坛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各1份;
2.2024年11月6日常州市金坛生态环境局对常州市金坛中优建材加工有限公司总经理陈*明、11月7日常州市金坛生态环境局对常州金坛会波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总经理张*波的《调查询问笔录》各1份;
3.2024年11月7日我局执法人员拍摄的照片1张;
4.金坛区金城中优建材经营部新建石料加工、混凝土破碎、建筑垃圾破碎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1份;
5.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常州市金坛中优建材加工有限公司环保提升改造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1份;
6.常州市金坛中优建材加工有限公司环保提升改造项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部分内容)1份;
7.常州市金坛中优建材加工有限公司环保提升改造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报告(部分内容)1份;
8.常州市金坛中优建材加工有限公司环保提升改造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意见1份;
9.土方淤泥外运合同1份;
10.2024年泥巴台账1份;
11.土方消纳协议1份;
12.常州市金坛中优建材加工有限公司、常州金坛会波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各1份;
13.常州市金坛中优建材加工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明、常州金坛会波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波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产生工业固体废物的单位委托他人运输、利用、处置工业固体废物的,应当对受托方的主体资格和技术能力进行核实,依法签订书面合同,在合同中约定污染防治要求”之规定。
二、责令改正的依据、种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零二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责令停业或者关闭: ”第(九)项“产生工业固体废物的单位违反本法规定委托他人运输、利用、处置工业固体废物的”的规定,责令你单位立即停止非法委托他人运输、利用、处置工业固体废物的违法行为。
三、改正违法行为的具体形式和拒不改正的法律后果
你单位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立即停止非法委托他人运输、利用、处置工业固体废物的违法行为。
如你单位拒不改正违法行为,我局将责令你单位停业或者关闭。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常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常州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11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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