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市金坛聚祥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413MA22422J88
住所:常州市金坛区儒林镇河下东街118号
法定代表人:潘*平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依据
2024年10月21日、24日,我局执法人员根据江苏省生态环境厅下发的《关于交办部分机动车检验机构问题线索的函》及《机动车检验机构问题线索清单》对你单位进行检查,现场调取清单中涉及你单位的147份《在用车检验(测)报告》,其中144份《在用车检验(测)报告》车辆OBD检查记录的发动机控制单元信息(CALID)为3I1GK64593720853,且有部分车辆发动机控制单元信息与历史检测信息不一致。经调查,你单位未按《机动车排放定期检验规范》要求对OBD接口进行检查,导致同码不同车、同车不同码的情况出现。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为证:
1、2024年10月21日常州市金坛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
2、2024年10月21日常州市金坛生态环境局对你单位总经理《调查询问笔录》1份;
3、2024年10月21日对你单位授权签字人《调查询问笔录》1份;
4、2024年10月21日对你单位外检员《调查询问笔录》1份;
5、2024年10月24日对你单位授权签字人《调查询问笔录》1份;
6、2024年10月21日我局执法人员拍摄的现场照片3张;
7、你单位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证书1份;
8、你单位苏DOCB80、苏B567ZV、苏BOPW91等11辆车《在用车检验(测)报告》25份;
9、你单位《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1份;
10、你单位总经理、授权签字人和外检员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
11、江苏省生态环境厅《关于交办部分机动车检验机构问题线索的函》(苏环执法交办〔2024〕16号)1份。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江苏省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
二、责令改正的依据、种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江苏省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按照下列规定处罚:(一)未按照国家和省规定的排放检验方法、技术规范和排放标准进行排放检验的,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责令你单位立即改正未按照国家和省规定的排放检验方法、技术规范和排放标准进行检验的违法行为。
三、改正违法行为的具体形式和拒不改正的法律后果
你单位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立即改正上述违法行为,我局将对你单位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复查。
如你单位拒不改正违法行为,我局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依法处理。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常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常州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11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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