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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州市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耶米亚机械)93号
  信息来源:生态环境局 发布时间:2024-11-04 浏览次数: 【打印】 【字体:

江苏耶米亚机械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400MA1YYBBH4F

住所:常州市金坛经济开发区恒泰路2号

法定代表人:项*武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依据

2024年10月21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单位现场检查。检查时,你企业无纺布生产项目正在生产。我局委托江苏久诚检验检测有限公司对你单位厂界噪声进行检测。经监测你单位东厂界、南厂界昼间厂界噪声超过《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表1中2类标准中规定的限值。

以上事实有:2024年10月21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2024年10月23日《调查询问笔录》(被询问人:蔡*琼);江苏久诚检验检测有限公司检测报告(报告编号:JCJ20240383)一份等材料为证。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

二、责令改正的依据、种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五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责令你单位改正超标排放工业噪声的违法行为。

三、改正违法行为的具体形式和拒不改正的法律后果

你单位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立即对超标排放工业噪声的违法行为进行改正,落实有效措施确保工业噪声达标排放。

我局将对你单位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复查。如你单位拒不改正违法行为,我局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五十九条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按日连续处罚办法》第五条第(一)项的规定,对你单位实施按日连续处罚。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常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常州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10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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