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坛区茅麓前岗建材厂: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20413MA1THT605R
经营场所:金坛区茅麓镇泉江村一组
经营者:沈*忠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依据
2024年10月16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单位进行现场检查。检查发现,你单位主要从事轧石等项目生产,在厂区内北侧建有一条水稳生产线,包括1座料仓、2个输送带、1个搅拌锅等设施。经查,你单位水稳生产线项目需要配套建设污染防治设施未全部建成,即擅自于2024年9月30日投入生产至今。
以上事实有:
1、2024年10月16日常州市金坛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
2、2024年10月16日常州市金坛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1份(被询问人:金坛区茅麓前岗建材厂车间主任蒋*凯);
3、金坛区茅麓前岗建材厂营业执照复印件份;
4、沈*忠、蒋*凯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
5、2024年10月16日常州市金坛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现场拍摄的照片4张等证据为证。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五条“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之规定。
二、责令改正的依据、种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规定,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或者在环境保护设施验收中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责令你单位限期改正违法行为。
三、改正违法行为的具体形式和拒不改正的法律后果
你单位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90日内改正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的违法行为。我局将对你单位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复查。
如你单位逾期不改正违法行为,我局将按照《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逾期不改正的,处10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环境污染或者生态破坏的,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或者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关闭”的规定,对你单位处100万以上200万以下罚款;造成重大环境污染或者生态破坏的,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或者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关闭。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常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常州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10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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