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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州市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祥铸)86号
  信息来源:生态环境局 发布时间:2024-10-23 浏览次数: 【打印】 【字体:

祥铸(常州)机械制造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413MAC50MH1XW

住所:江苏省常州市金坛区薛埠镇西阳共群西路88号

法定代表人:孔*喜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依据

2024年10月15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单位进行现场检查。检查发现,你单位车间内堆放有一堆已完成喷漆正在晾干的刀盘,执法人员用PID在该堆晾干刀盘上方检测,数值显示VOCs浓度为0.17mg/m³;车间角落放置有三个贴有水性工业防腐底漆标签的白色塑料桶,其中一个白色塑料桶呈敞开状态,执法人员用PID在该桶上方检测,数值显示VOCs浓度为1.67mg/m³。经查,你单位未按照规定安装挥发性有机废气污染防治设施。

以上事实有:

1、2024年10月15日常州市金坛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

2、2024年10月15日常州市金坛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1份(被询问人:祥铸(常州)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总经理孔*喜);

3、祥铸(常州)机械制造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

4、孔*喜身份证复印件1份;

5、2024年10月15日常州市金坛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现场照片拍摄的8张照片等证据为证。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应当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并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无法密闭的,应当采取措施减少废气排放”之规定。

二 、责令改正的依据、种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一)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未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或者未采取减少废气排放措施的”的规定,责令你单位立即改正违法行为。

三、改正违法行为的具体形式和拒不改正的法律后果

你单位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立即停止上述违法行为,配套建设挥发性有机废气污染防治设施并确保其正常使用。

如你单位拒不改正违法行为,我局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的规定,责令你单位停产整治。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常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常州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10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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