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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州市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万丰饲料)84号
  信息来源:生态环境局 发布时间:2024-10-11 浏览次数: 【打印】 【字体:

常州市万丰饲料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4137564464248

住所:常州市金坛区金城镇中桥村80号

法定代表人:宋*平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依据

2024年9月21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单位现场检查。现场检查时,你单位正在从事饲料加工生产,配套的脉冲布袋除尘+水喷淋+光氧设施处于运行状态。其中光氧设施有17个光氧灯管开关,但有8个开关未开启。你单位负责人现场打开17个光氧开关后,我局执法人员发现箱体中仅有2组灯管能点亮运行,其余灯管均未能点亮。

以上事实有:2024年9月21日我局对常州市万丰饲料有限公司《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2024年9月23日我局对常州市万丰饲料有限公司总经理王*凤制作《调查询问笔录》1份;2024年9月21日拍摄的照片共6张等证据为证。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八十条之规定。

二、责令改正的依据、种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现责令你单位立即改正违法行为。

三、改正违法行为的具体形式和拒不改正的法律后果

你单位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立即对违法行为进行改正,确保污染防治设施的正常运行。如你单位拒不不改正,我局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之规定对你单位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业整治。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常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常州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10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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