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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州市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康乐医疗)83号
  信息来源:生态环境局 发布时间:2024-10-08 浏览次数: 【打印】 【字体:

常州市金坛康乐医疗器械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413593916232C

住址:常州市金坛区金城镇白塔工业园88号

法定代表人:汤*飞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依据

2024年9月6日,我局执法人员对该单位进行现场检查。现场检查发现,该单位2台挤出机正在生产,其配套的两级活性炭废气处理设施未运行,挤出工段生产时产生的挥发性有机废气未经有效收集处理,在车间内无组织排放。

以上事实有:2024年9月6日常州市金坛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 (勘察)笔录》1份;2024年9月6日常州市金坛生态环境局对常州市金坛康乐医疗器械有限公司总经理汤*飞的《调查询问笔录》1份;2024年9月6日我局执法人员拍摄的照片5张;关于对金坛市康乐医疗器械有限公司新建生产药液过滤网、血液过滤网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审批意见1份;新建生产药液过滤网、血液过滤网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部分内容)1份;新建生产药液过滤网、血液过滤网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意见1份;常州市金坛康乐医疗器械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常州市金坛康乐医疗器械有限公司公司准予变更登记通知书1份;常州市金坛康乐医疗器械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汤*飞居民身份证复印件1份为证。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应当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并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无法密闭的,应当采取措施减少废气排放”之规定。

二、责令改正的依据、种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第(一)项“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未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或者未采取减少废气排放措施的”的规定,责令你单位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立即停止未按照规定使用污染防治设施的违法行为。

三、改正违法行为的具体形式和拒不改正的法律后果

如你单位拒不改正违法行为,我局将责令你单位停产整治。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常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常州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9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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