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兆维塑料科技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413MA1MCTTU3G
住所:常州市金坛区兴业大道6号
投资人:章*清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依据
2024年9月5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单位进行现场检查。现场检查时,你单位6条造粒线生产,产生的废气(非甲烷总烃等)通过集气罩收集,经过真空泵水箱除去低熔点挥发物后,再经两级活性炭箱吸附处理。检查时,你单位真空泵水箱上方盖板打开,部分废气(非甲烷总烃等)未经两级活性炭箱吸附,直接逸散至外环境。
以上事实有:2024年9月5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2024年9月5日调查询问笔录2份(被询问人:赵*健、王*明);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身份证复印件(章*清、赵*健、王*明);法人授权委托书、现场照片5张等证据为证。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应当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并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无法密闭的,应当采取措施减少废气排放”之规定。
二、责令改正的依据、种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第二款第(一)项“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未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或者未采取减少废气排放措施的”的规定,责令你单位立即停止不按照规定使用污染防治设施的行为。
三、改正违法行为的具体形式和拒不改正的法律后果
你单位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立即按照规定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我局将对你单位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复查。
如你拒不改正违法行为,我局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的规定,责令你单位停产整治。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常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常州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9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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