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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州市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金瓷)79号
  信息来源:生态环境局 发布时间:2024-09-03 浏览次数: 【打印】 【字体:

金瓷(江苏)精工科技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413MAD6HD661F

住所:江苏省常州市金坛区儒园路1号

法定代表人:马*微

一 、环境违法事实和依据

根据常州市武进生态环境局移交线索,2024年8月16日,你单位将装有污泥的二十只桶交由马*庆进行处置,马*庆将污泥运至武进区湟里镇西鲁村新孟河堆土区准备倾倒时时被巡查人员制止。检查发现,上述污泥有你单位生产过程中产生,属于一般工业固废,马*庆不具备处置一般工业固废的主体资格和技术能力。经查,你单位未对受托方马*庆的处置一般工业固废的主体资格和技术能力进行核实,擅自将一般工业固废委托其进行处置。

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现场拍摄的影像资料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

二、责令改正的依据、种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零二条第九项的规定,责令你单位立即改正违法行为。

三、改正违法行为的具体形式和拒不改正的法律后果

你单位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对一般工业固废处置受托方的主体资格和技术能力进行核实,依法签订书面合同,在合同中约定污染防治要求。我局将对你单位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复查。

如你单位拒不改正违法行为,我局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的相关规定,对你单位实施进一步处理。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常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常州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9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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