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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州市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金瓷)78号
  信息来源:生态环境局 发布时间:2024-09-03 浏览次数: 【打印】 【字体:

金瓷(江苏)精工科技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413MAD6HD661F

住所:江苏省常州市金坛区儒园路1号

法定代表人:马*微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依据

2024年8月26日下午,我局执法人员现场检查。现场检查时,你单位处于生产状态,现场建有预热炉、烧结炉、研磨机等生产设备。

经查,你单位《新建年产高端精密轴承关键零部件20吨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于2024年6月28日通过常州市生态环境局审批,但该建设项目需配套建设的布袋除尘器、污水处理站等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你单位擅自于2024年7月投入生产。

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现场拍摄的影像资料、营业执照复印件、身份证复印件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上述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五条。

二、责令改正的依据、种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你单位改正违法行为。

三、改正违法行为的具体形式和拒不改正的法律后果

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90日内改正建设项目需配套建设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擅自投入生产的违法行为。

如你单位逾期不改正违法行为,我局将按照《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对你单位处100万以上200万以下罚款;造成重大环境污染或者生态破坏的,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或者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关闭。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常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常州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9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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