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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州市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金沙机动车检测中心)77号
  信息来源:生态环境局 发布时间:2024-08-28 浏览次数: 【打印】 【字体:

江苏金沙机动车检测中心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413MA1NAABCXU

住址:常州市金坛区金城镇金城路218号

法定代表人:于*美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依据

2024年8月14日,我局执法人员根据生态环境部大气监督帮扶组的交办问题对你单位进行检查。经查,你站目前共建有2条检测线,分别为1号线、2号线,2条线均为汽柴混合线,可检测汽油车和柴油车。根据要求,当前你单位对柴油车依据《柴油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自由加速法及加载减速法)》(GB3847-2018)开展检测。进一步调查发现,你单位在对苏DJY805、苏DP550、苏DGB719、鲁Q253BF、苏 DBA550、苏 DBY766、苏 L69912、苏 D19159、苏 DJZ033 、苏DK058M等九辆柴油车开展检测过程中,应当使用加载减速法,但你单位擅自改用自由加速法,并出具检验合格的报告。

以上事实有:生态环境部大气监督帮扶组的交办问题1份;2024年8月14日常州市金坛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2024年8月14日常州市金坛生态环境局对江苏金沙机动车检测中心有限公司经理刘*伟的《调查询问笔录》1份;江苏金沙机动车检测中心有限公司授权委托书1份;苏DJY805、苏DP550、苏DGB719、鲁Q253BF、苏DBA550、苏DBY766、苏L69912、苏D19159、苏DJZ033 、苏DK058M在用车检验(测)报告18份;苏DJY805、苏DP550、苏DGB719、鲁Q253BF、苏DBA550、苏DBY766、苏L69912、苏D19159、苏DJZ033、苏DK058M车辆外观检验记录表18份;江苏金沙机动车检测中心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江苏金沙机动车检测中心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于*美、经理刘*伟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江苏省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

二、责令改正的依据、种类

依据《江苏省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责令你单位立即改正违法行为。

三、改正违法行为的具体形式和拒不改正的法律后果

你单位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限期九十日内改正擅自改变柴油车检测方法的违法行为。

如你单位拒不改正违法行为,我局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进一步处理。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常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常州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8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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