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市金坛西城机动车检测站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413MA1YL6G888
住址:常州市金坛区金城镇金城路208号
法定代表人:王*平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依据
2024年8月13日、8月16日,我局执法人员根据生态环境部大气监督帮扶组的交办问题对你单位进行检查。经查,你单位有2条检测线,其中1条为汽油线,1条为汽柴混合线。根据《汽油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双怠速法及简易工况法)》(GB18285-2018)要求,你单位应当对苏DMX356 和苏D224QW采用双怠速法进行检测。但你单位于2024年对上述车辆检测时,使用了稳态工况法进行检测,并出具合格的报告。
以上事实有:生态环境部大气监督帮扶组的交办问题1份;2024年8月13日常州市金坛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各1份;2024年8月16日常州市金坛生态环境局对常州市金坛西城机动车检测站有限公司技术负责人盛*琴的《调查询问笔录》1份;2024年8月16日我局执法人员拍摄的照片1张;常州市金坛西城机动车检测站有限公司授权委托书1份;苏DMX356和苏D224QW在用车检验 (测)报告4份;苏DMX356 和苏D224QW车辆外观检验记录表2份;常州市金坛西城机动车检测站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常州市金坛西城机动车检测站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平、技术负责人盛*琴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江苏省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
二、责令改正的依据、种类
依据《江苏省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责令你单位立即改正违法。
三、改正违法行为的具体形式和拒不改正的法律后果
你单位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90日内改正擅自改变车辆检测方法的违法行为。
如你单位拒不改正违法行为,我局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依法行政。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常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常州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8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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