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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州市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华云新型建材厂)74号
  信息来源:生态环境局 发布时间:2024-08-28 浏览次数: 【打印】 【字体:

常州市金坛区华云新型建材厂: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41374390940XJ

住所:常州市金坛区薛埠镇方麓村四组

投资人:张*华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依据

2024年7月10日,生态环境部帮扶检查组执法人员对你单位进行现场检查。现场检查期间,你单位除破碎机外其他全部生产设施正在生产。你单位仅对破碎机废气配备袋式除尘器进行收集处置,对在生产的对辊机、搅拌机均未配备废气污染治理设施。

以上事实有:2024年8月7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2024年8月14日调查询问笔录3份(被询问人:张*华、徐*明、李*);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身份证复印件(张*华、徐*明、李*);现场照片4张等证据为证。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

二、责令改正的依据、种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五项的规定,责令你单位立即采取废气污染物收集处理措施,严格控制对辊机、搅拌机作业时污染物的排放。

三、改正违法行为的具体形式和拒不改正的法律后果

你单位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立即采取废气污染物收集处理措施,严格控制对辊机、搅拌机作业时污染物的排放。我局将对你单位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复查。

如你拒不改正违法行为,我局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责令你单位停产整治。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常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常州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8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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