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欢迎访问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政府网站!
 
当前位置:首页 > 政府信息公开 > 公共监管 >内容
常州市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新朋建筑)73号
  信息来源:生态环境局 发布时间:2024-08-28 浏览次数: 【打印】 【字体:

常州市金坛区新朋建筑材料厂: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41375509261X9

住所:常州市金坛区薛埠镇山蓬村

执行事务合伙人:徐*良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依据

2024年7月10日,生态环境部大气帮扶检查组执法人员对你单位进行现场检查。检查时,你单位正在生产,隧道窑、烘干窑产生的烟气经过脱硫塔排放。执法人员用pH试纸测量你单位废气脱硫设施出水池,试纸颜色成红色,同pH试纸比色卡相对比,确定其pH数值与2接近,为强酸性,不符合废气脱硫设施运行要求。

以上事实有:2024年7月10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2024年7月10日《调查询问笔录》1份(被询问人:李*洲);2024年7月23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2024年8月6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2024年8月6日《调查询问笔录》2份(被询问人:李*洲、贺*军);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身份证复印件(李*洲、徐*良、贺*军);现场照片5张等证据为证。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十条第二款之规定。

二、责令改正的依据、种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第三项的规定,责令你单位立即停止违法排放大气污染物的行为。

三、改正违法行为的具体形式和拒不改正的法律后果

你单位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立即停止违法排放大气污染物的行为并改正。我局将依据《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按日连续处罚办法》第十条的规定对你单位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复查。

如你单位拒不改正违法行为,我局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三项和《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按日连续处罚办法》第五条第二项的规定,对你单位违法排放大气污染物的行为实施按日连续处罚。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常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常州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8月27日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