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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州市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兰飞水洗)72号
  信息来源:生态环境局 发布时间:2024-08-14 浏览次数: 【打印】 【字体:

常州金坛兰飞水洗厂(普通合伙):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4137863278804

主要经营场所:常州市金坛经济开发区东村东路18号

执行事务合伙人:沈*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依据

2024年7月17日下午,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单位进行现场检查。现场检查发现,对照你单位“年水洗服装项目20万件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和“年产100万件服装水洗项目”建设项目自查评估报告,新增炒盐机10台,喷马疆生产线一条。经查,该水洗服装扩建项目未配套建设污染防治设施,你单位在该项目建成后擅自投入生产。

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现场拍摄的影像资料、营业执照复印件、身份证复印件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上述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五条相关规定。

二、责令改正的依据、种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你限期改正违法行为。

三、改正违法行为的具体形式和拒不改正的法律后果

你单位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90日内改正水洗服装扩建项目配套污染防治设施未建成即擅自投入生产的违法行为。

如你单位拒不改正违法行为,我局将按照《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对你单位处100万以上200万以下罚款;造成重大环境污染或者生态破坏的,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或者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关闭。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常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常州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8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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