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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州市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顺利服装免烫厂)69号
  信息来源:生态环境局 发布时间:2024-08-12 浏览次数: 【打印】 【字体:

金坛区顺利服装免烫厂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20413MA1T6YU36Y

住址:常州市金坛区电厂路东侧

经营者:梁*文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依据

2024年7月16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单位进行专项检查。检查发现,对照你单位于2016年7月编制了“服装水洗项目”建设项目自查评估报告,你单位新增7台水洗机、7台烘干机、12台炒盐机、16台喷马疆设备,新增干磨和喷马疆生产工艺,新增工业盐、塑料球和高锰酸钾等原辅材料。经查,你单位未依法报批该服装水洗扩建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擅自于2021年开工建设,并于2023年2月完成建设。

以上事实有:2024年7月16日常州市金坛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2024年7月17日常州市金坛生态环境局对金坛区顺利服装免烫厂总经理梁*锋的《调查询问笔录》1份;2024年7月16日我局执法人员拍摄的照片5张;金坛区顺利服装免烫厂授权委托书1份;金坛区顺利服装免烫厂建设项目自查评估报告1份;《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区环境保护违法违规建设项目清理成果的通知》(部分内容)1份;金坛区顺利服装免烫厂排污许可证1份;金坛区顺利服装免烫厂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金坛区顺利服装免烫厂经营者梁*文、总经理梁*锋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

二、责令改正的依据、种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责令你单位立即停止建设。

三、改正违法行为的具体形式和拒不改正的法律后果

你单位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立即停止服装水洗扩建项目建设。

如你单位拒不改正违法行为,我局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三条第一项之规定,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对你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四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常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常州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8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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