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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州市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富正达水洗)67号
  信息来源:生态环境局 发布时间:2024-08-12 浏览次数: 【打印】 【字体:

常州金坛富正达水洗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4137953525437

住址:常州市金坛经济开发区东康路1号(3号楼一楼)

法定代表人:王*芳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依据

2024年7月15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单位进行专项检查。检查发现,对照你单位“年水洗服装100万件”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你单位现场新增5台水洗机、3台脱水机、3台烘干机,上述设备于2017年6月完成建设。经查,但你单位在该扩建项目配套建设污染防治设施未全部建成的情况下,擅自于2017年6月投产至今。

以上事实有:2024年7月15日、2024年7月16日常州市金坛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各1份;2024年7月16日常州市金坛生态环境局对常州金坛富正达水洗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芳的《调查询问笔录》1份;2024年7月15日、2024年7月16日我局执法人员拍摄的照片共11张;常州金坛富正达水洗有限公司“年水洗服装100万件”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及批复复印件各1份;常州金坛富正达水洗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常州金坛富正达水洗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芳居民身份证复印件1份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五条之规定。

二、责令改正的依据、种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你单位限期改正违法行为。

三、改正违法行为的具体形式和拒不改正的法律后果

你单位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90日内改正扩建项目配套污染防治设施未全部建成即擅自投入生产的违法行为。

如你单位逾期不改正违法行为,我局将按照《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对你单位处100万以上200万以下罚款;造成重大环境污染或者生态破坏的,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或者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关闭。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常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常州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8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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