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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州市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通江水洗厂)66号
  信息来源:生态环境局 发布时间:2024-08-12 浏览次数: 【打印】 【字体:

常州市金坛通江水洗厂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413714947773T

住址:常州市金坛区电厂路19号

法定代表人:谢*建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依据

2024年7月15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单位进行专项执法检查。检查时发现,对照你公司环评,你单位新增10台干磨机和5台水帘马驷机,新增干磨和喷马疆生产工艺,新增工业盐和高锰酸钾等原辅材料。经查,你单位在该扩建项目未配套污染防治设施情况下,于2016年擅自生产至今。

以上事实有:2024年7月15日、7月16日常州市金坛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各1份;2024年7月16日、7月24日常州市金坛生态环境局对常州市金坛通江水洗厂总经理谢*福的《调查询问笔录》各1份;2024年7月15日我局执法人员拍摄的照片7张;常州市金坛通江水洗厂授权委托书1份;常州市金坛通江水洗厂“水洗50万件服装”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及验收意见复印件各1份;常州市金坛通江水洗厂排污许可证复印件1份;常州市金坛通江水洗厂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常州市金坛通江水洗厂投资人谢*建、总经理谢*福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五条之规定。

二、责令改正的依据、种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你单位限期改正违法行为。

三、改正违法行为的具体形式和拒不改正的法律后果

你单位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90日内改正扩建项目未配套建设污染防治设施的违法行为。

如你单位逾期不改正违法行为,我局将按照《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对你单位处100万以上200万以下罚款;造成重大环境污染或者生态破坏的,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或者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关闭。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常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常州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8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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