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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州市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悦一达服装)59号
  信息来源:生态环境局 发布时间:2024-08-12 浏览次数: 【打印】 【字体:

常州悦一达服装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413MADNWO9W54

住所:常州市金坛区良常路68号

法定代表人:李*琴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依据

2024年7月16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单位进行现场检查。检查发现,你单位租用常州源辰水洗有限公司厂房和设备,从事服装水洗项目生产,并在厂区内东侧扩建了4台炒盐机、4台洗衣机和7台烘干机。经查,你单位扩建项目需要配套建设污染防治设施未建成,即擅自于2024年5月初投入生产。

以上事实有:2024年7月16日常州市金坛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2024年7月17日常州市金坛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2份(被询问人:唐*民、李*);2024年7月25日常州市金坛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2份(被询问人:李*琴、李*);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身份证复印件(管*、唐*民、李*琴、李*);2024年7月16日常州市金坛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现场拍摄的照片5张等证据为证。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五条之规定。

二、责令改正的依据、种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你单位限期改正违法行为。

三、改正违法行为的具体形式和拒不改正的法律后果

你单位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90日内改正扩建项目配套污染防治措施未建成擅自投入生产的违法行为。

如你单位逾期不改正违法行为,我局将按照《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对你单位处100万以上200万以下罚款;造成重大环境污染或者生态破坏的,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或者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关闭。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常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常州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8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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