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金坛然怡服饰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413MA1PCDUY1A
住所:常州市金坛区思母路6号
法定代表人:陈*平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依据
2024年7月15日下午,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单位进行现场检查。
检查时,你单位烘干工段正在生产,烘干工段产生的热气经水喷淋后产生的抑尘水,通过水洗车间外北侧雨水沟直接排入常州市金坛区蓝宝石织布厂雨水排放口,最终排入外环境。我局委托江苏久诚检验检测有限公司对你单位外排抑尘水进行采样,经检测,化学需氧量78mg/L、氨氮2.08mg/L、总磷0.20mg/L、悬浮物50mg/L、总氮3.32mg/L、五日生化需氧量26.4mg/L。经查,你单位未将抑尘水进行收集处理,擅自排入外环境。
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现场拍摄的影像资料、营业执照复印件、身份证复印件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条。
二、责令改正的依据、种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三)项的规定,责令你单位立即停止违法排放水污染物的行为。
三、改正违法行为的具体形式和拒不改正的法律后果
你单位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立即停止违法排放水污染物的行为并改正。我局将依据《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按日连续处罚办法》第十条的规定对你单位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复查。
如你单位拒不改正违法行为,我局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五条和《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按日连续处罚办法》第五条第(二)项的规定,对你单位实施按日连续处罚。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常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常州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8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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