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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州市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然怡服饰)70号
  信息来源:生态环境局 发布时间:2024-08-07 浏览次数: 【打印】 【字体:

常州金坛然怡服饰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413MA1PCDUY1A

住所:常州市金坛区思母路6号

法定代表人:陈*平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依据

2024年7月15日下午,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单位进行现场检查。检查发现,你单位租赁常州市金坛区蓝宝石织布厂水洗车间,正在从事生产活动,对比常州市金坛区蓝宝石织布厂“水洗服装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现场增加有炒盐机4台、马驷机3台等生产设备,增加了炒盐和马疆生产工艺。经查,新增的生产工艺及生产设备未配套建设污染防治设施,你单位擅自于2020年10月投入生产和使用。

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现场拍摄的影像资料、营业执照复印件、身份证复印件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上述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五条。

二、责令改正的依据、种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你单位限期改正违法行为。

三、改正违法行为的具体形式和拒不改正的法律后果

你单位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90日内改正违法行为,我局将对你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复查。

如你单位拒不改正违法行为,我局将按照《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对你单位处100万以上200万以下罚款;造成重大环境污染或者生态破坏的,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或者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关闭。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常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常州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8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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