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称:特斯特(江苏)检测科技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413MA22QGB24E
住所:常州市金坛区华城路1668号
法定代表人:韩*芳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依据
2024年7月8日,依据生态环境部第七轮次大气帮扶检查组移交违法线索,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单位进行现场检查。检查发现,你单位通过修改计算机系统时间的方式,对已失效的非甲烷总烃样品进行检测,并出具了检测报告。
以上事实有:2024年7月8日生态环境部第七轮次大气帮扶检查组对特斯特(江苏)检测科技有限公司《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2024年7月8日我局对特斯特(江苏)检测科技有限公司工作人员彭*琴制作《调查询问笔录》1份;2024年7月9日、2024年7月12日我局对特斯特(江苏)检测科技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刘*芳制作《调查询问笔录》2份;特斯特(江苏)检测科技有限公司非甲烷总烃分析仪配套的电脑中电脑系统时间更改记录1份、江苏羽翼铸造有限公司技术服务合同1份(合同编号:24HT03033)等证据为证。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涉嫌违反《江苏省生态环境监测条例》第二十九条之规定。
二、责令改正的依据、种类
依据《江苏省生态环境监测条例》第四十五条现责令你单位立即改正违法行为。
三、改正违法行为的具体形式和拒不改正的法律后果
你单位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立即对违法行为进行改正。如你单位逾期不改正,我局将按照《江苏省生态环境监测条例》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对你单位违法行为进行处罚。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常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常州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8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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